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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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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房公积金特征组成等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02 点击:191次

    住房公积金特征组成等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的这一定义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积累性,即住房公积金虽然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专用性。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

  • 房地产登记部门因错误登记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探讨
    日期:2012-05-02 点击:251次

    房地产登记部门因错误登记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探讨 房地产登记部门对申请材料未能进行认真核实而造成的。错误登记行为并不是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的唯一原因,房地产交易一方当事人的欺诈行为也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必要条件,这两种行为同时存在才导致最后的损害后果。笔者把这种违法行政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共同加害称为混合侵权。由于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只有违法的行政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充分且必要的条件,行政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很少出现登记机关由于错误登记而对当事人进行赔偿的情况。

  • 个人住房贷款之购房贷款要交哪些费用? 
    日期:2012-05-01 点击:328次

    个人住房贷款之购房贷款要交哪些费用 工商银行规定: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认可其销售价格,不需评估,二手房、高档公寓、别墅需要评估。农业银行规定:二手房的评估费按4‰收取。保险费是贷款费用中最贵的,贷款银行一般都要求进行抵押担保的买房贷款人到其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物财产保险组合贷款 保险费的计算分为两部分:房屋险按商业贷款方式缴纳保费;人身险按公积金贷款方式缴纳保费。

  • 个人住房贷款之如何办理“转贷”? 
    日期:2012-05-01 点击:582次

    个人住房贷款之如何办理“转贷” 如果你想卖掉贷款所购房屋,但因贷款没还清拿不到房产证卖不了,你可在找到买家后与他共同到银行办理“贷转贷”,把你名下的贷款转到另一个同意买你的房并已向你交付了你已交的首付款的购房人身上。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而购房人一般购买的都是期房,在办理购房和贷款时,尚未取得房产证,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因为目前个人购房贷款一般都采取“阶段性担保加抵押贷款”的形式,即在抵押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前,由开发商为贷款人(购房人)提供担保,待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开发商担保终止,购房人以所购房产作为抵押物。 

  • 个人住房贷款之提前还贷合算吗?
    日期:2012-05-01 点击:173次

    个人住房贷款之提前还贷合算吗 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借款人在保证按月足额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基础上,提前偿还一定数额或全部的借款,以达到“缩短偿还期限,减少利息支出”的目的。贷款期限越长,先期支付的利息越多,自然损失也就越大。对于年龄偏大者来讲,如果对将来收入的预期趋于保守,则应从注重稳健的角度出发,尽量减少负债,这时应注意选好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不同还款方式对提前还贷的影响也有差别。 

  • 个人住房贷款人改变还款方式之对还款期限、购房人、抵押物变更? 
    日期:2012-05-01 点击:239次

    个人住房贷款人改变还款方式之对还款期限、购房人、抵押物变更 如果经济允许,可以提早结束借款,银行可以办理提前还款,从而减少利息支出。一般只需要提前一个月向银行申请、办理提前还款手续即可; 变更抵押物。在特殊情况下,购房者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与房产商达成协议,在同一家房产商开发的楼盘中,或者在不同的楼盘之间调换原先购买的住房,也能到银行办理变更抵押物手续,即所谓的换按揭。 

  • 房屋抵押贷款之银行还款房产选择
    日期:2012-05-01 点击:324次

    房屋抵押贷款之银行还款房产选择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除这三种还款方式外,还有两种新的计息还贷方式,这两种新的计息还贷方式在发达国家地区已十分通行,目前国内只有少数银行(如建设银行)在大中城市试点。  银行房贷专家认为,借款人在选用两种还款方法时,不能单纯地将这两种还款方法作比较,而应该综合多种因素作出全面合理的选择。

  • 房地产抵押权与典权的关系问题
    日期:2012-05-01 点击:236次

    房地产抵押权与典权的关系问题 房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先,房地产典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对此种情况我国台湾“民法”第866条明文规定:“不动产所有人设定抵押权后,于同一不动产上得设定地上权及其它权利,但其抵押权不因此而受影响。”所谓其它权利,包括典权。地产抵押权设定在后的情况。出典人将典物出典后,到底能否再设定抵押权,学者见解存在分歧,即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我国台湾省的判例采否定说。笔者以为,出典人将典物出典后,仍对其典物享有所有权,虽然出典人不得在典物上设定与典权相抵触的权利,如重典或地上权等,但对于与典权不相抵触的权利,应准其设定,以发挥物权的功能,只是典权设定后再设抵押权的,典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不受后设抵押权的影响。

  • 出租及出售房产的在哪里申报营业税?
    日期:2012-04-30 点击:429次

    出租及出售房产的在哪里申报营业税 房地产律师解答:根据财税[2003]169号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无论出租还是出售不动产,均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不管你公司是否注册在这一地区。

  •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缴税?
    日期:2012-04-30 点击:278次

    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如何缴税 虽然你公司的公路工程合同是按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简称菲迪克)的规范合同文本签定的,但根据税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对工程清单中的劳务价款作出补充,说明自产货物和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具体金额,以便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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