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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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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务关系及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日期:2012-08-14 点击:320次

    劳务分包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务关系及劳动合同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劳务合同是项目经理部与企业内部劳务分公司之间的合同,合同的主体是项目经理部和劳务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是现场施工的管理机构,劳务作业承包队通过内部劳务市场实行劳务供需双方直接见面,相互选择,由劳务市场向施工现场输出劳务力量,按劳务合同的职责和分工组织施工。

  • 劳务分包合同与转包、分包的区别和联系
    日期:2012-08-14 点击:307次

    劳务分包合同与转包、分包的区别和联系 分包和转包既有区别,又有相似的地方: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由第三人完成建设工程的部分工作。区别则主要在于:在分包中,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在转包中,转包人与转承包人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是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法律所允许,转包则为法律所禁止。《合同法》第272条、《建筑法》第28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是法律关于禁止工程转包或者肢解分包的规定。

  • 关于劳务分包的基本问题
    日期:2012-08-14 点击:815次

    关于劳务分包的基本问题 劳务分包,又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劳务作业发包人(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依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日期:2012-08-14 点击:407次

    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应当认定为无效 劳务作业分包是将简单劳动从复杂劳动剥离出来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因此,总承包人与劳务作业发包人及分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之间既不是劳务关系也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劳务作业承包人对其承担的劳务作业向劳务作业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向发包人就建设工程进行负责,但其中劳务作业部分由劳务作业承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向发包人负责。

  • 表见代理 企业应高度关注的法律责任
    日期:2012-08-13 点击:268次

    表见代理 企业应高度关注的法律责任 构成表见代理应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是相对人(即本案中的钱某)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本案中的王经理)所为的事项并无代理权,而且这种不知道并非相对人的疏忽或懈怠所致。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对自己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一事在主观上没有过失。如相对人非善意或有过失,则本人(本案中的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二是客观上有使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事实和现象。

  •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日期:2012-08-13 点击:265次

    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我国合同的最主要的形式。这里所说的“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除传统的用书面文字表现合同内容外,还包括用数据电文表现合同内容的方式。这是立法顺应科学技术发展的最典型的证明。在现代社会,数据电文,已经广泛进入社会的各个生活领域,为人们迅速高效地传送信息。

  • 结算审价已约定,主张鉴定不支持
    日期:2012-08-13 点击:254次

    结算审价已约定,主张鉴定不支持 关于合同的价款已经在合同中明确地规定了造价异议时享有裁决权的机构是建设银行的审核,而没有约定通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裁决。建设银行对造价的最终审核对双方均具有约定的效力,尽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造价的审核具有更权威性,但是不属于双方共同约定并认可的裁决方法,因此,法院支持了甲方即建设单位的主张是正确的。

  •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日期:2012-08-13 点击:288次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多年来,“合同无效、按实结算”的处理原则虽然解决了很多纠纷,在计划经济时代和市场经济初期确实起到了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但随着工程招投标的普及和低价中标原则的确立,“合同无效,按实结算”的处理原则导致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更能获利的不正常结果,助长了某些借用他人资质承包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利用无效合同获利的心理。

  •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日期:2012-08-13 点击:245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的订立采用要约和承诺方式。所谓要约是指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当要约人发出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说明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正式成立。按照本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作出要约和承诺,合同不可能成立。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一般来说,承诺的生效,是合同订立的完成,合同成立。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日期:2012-07-30 点击:219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就是为保存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因此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使用权,应当在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所限定的范围内进行。例如,限定房屋的高度、限制房屋的用途,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时不得超出该项范围。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使用土地的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实现其权利,自然以占有土地为前提;同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准用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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