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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案说法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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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是否损害了居民用户的合法权利法律探析
    日期:2012-05-12 点击:228次

    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是否损害了居民用户的合法权利法律探析 房屋的建筑面积包括实际使用面积和公用面积以及墙等所占用的平面面积,而在建筑面积的范围之内并非所有的地点都设有供热设施(其中包括楼道、阳台及厨房等)。因此可以把房屋的建筑面积分为实际供热面积和未供热面积,在未能按用户的实际用热量计收取暖费而采取按单位面积计价的情况下,用户的取暖费应按实际供暖面积计算,单位面积的供热价格是各地的物价行政部门制定的,不管各地的物价部门在制定供热价格的时候处于何种目的和考虑,但是计算供热计费面积采取按建筑面积计收取暖费的办法至少从形式上是显失公平的。

  • 专项维修资金纠纷司法实践中的解决方式
    日期:2012-05-12 点击:298次

    专项维修资金纠纷司法实践中的解决方式 有些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作出了约定,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收取,比例一般为商品房出售价格的2-3%.如果业主不纳,可以以违约来追究业主的责任;有些是合同中没能约定,而是根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收取"专项维修基金",对此我认为不妥,业主可以拒绝交纳.有些是合同中没有约定,"专项维修资金"是其法定义务,其使用及筹集的决定权在业主大会,且该内容一般会规定有业主公约中有约定,因此,如果发生业主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完全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对此主要根据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并且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得出)依据合同之诉请求业主交纳来解决.

  • “专项维修资金”及"专项维修基金"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12 点击:324次

    “专项维修资金”及"专项维修基金"的法律规定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施行)第54条规定:"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1999年1月1日实行)第4条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及业主大会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10 点击:230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及业主大会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业主的成员权。是指业主根据共有部分的构造、权利归属以及使用上的密切联系等因素而享有的作为共有部分管理团体的成员的权利。《物权法》就业主的成员权从其内容的角度进行规定谓之为“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是业主成员权实现的桥梁。只要是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就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作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权的法律规定及分类解析
    日期:2012-05-10 点击:273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权的法律规定及分类解析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共有部分是指一区分建筑物除专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以及不属于专有的附属建筑物,从而为全部或部分区分所有人共同享有权利的部分。共有部分属性和不可分割性的特点。相对于专有部分的独立性,共有部分则属于同时附属于数个专有部分而存在的附属物或从物。而不可分割性则表明共有部分要与专有部分、成员权一起发挥作用,不能单独处分。将共有部分作此划分在于明确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的负担。当然,作为一建筑物中的共有部分到底是确认为全体共有,还是部分共有,则需以实际使用情形加以认定。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的概念内容及专有权限制
    日期:2012-05-10 点击:318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专有权的概念内容及专有权限制 从专有部分是由建筑材料所围成的空间的观点出发,认为专有部分的范围仅限于由墙壁、地板和天花板围成的空间,而将墙壁、地板和天花板等作为界线部分都视为全体或部分区分所有权人的共用部分。这样,区分所有权人即使在自己家中利用墙壁和地板也要经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同意方可使用,显然与人之常情相违背。专有所有权人作为住宅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当然享有一般所有权人的权利,即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该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和永久性。即所有权可以对该专有权在法律限制范围内,行使居住、使用、出租、抵押、出售等权利。业主专有权乃是业主独立的所有权,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业主可以自由处分其专有部分,但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基本要求,禁止权利滥用,因此,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司法机关对房屋买卖合同债权变动与房产物权变动的混淆评析
    日期:2012-05-08 点击:303次

    司法机关对房屋买卖合同债权变动与房产物权变动的混淆评析 首先应将开发商的房产按正常程序过户到甲名下,然后再按法院协助执行事项过户到乙名下。如果从开发商过户到甲名下,不能按正常程序完成,比如开发商不愿配合,甲下落不明,此时应由法院对开发商过户到甲名下负责,比如在协助执行事项中表明。登记机关切不可直接按法院先前的协助执行裁定直接将开发商的财产过户到甲名下。

  • 双方通过离婚判决或调解离婚,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又自行改变分割协议的怎么办
    日期:2012-05-08 点击:335次

    双方通过离婚判决或调解离婚,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又自行改变分割协议的怎么办 如果双方都提交了该判决或调解书,且判决书与调解书中写明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物权法》的规定,此时物权已经变动,如果双方又自行签订协议(事实在处分自己的财产)改变该分割的,应该先依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完成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原则的体现)。按《物权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法院文书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当事人需要处分该享有的物权时,应该先行完成登记,然后再依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进行转移登记。

  • 业主行使 决议撤销权 的时限及 住改商 是否可以少数服从多数?
    日期:2012-05-05 点击:329次

    业主行使 决议撤销权 的时限及 住改商 是否可以少数服从多数 业主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有权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申请撤销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区分建筑物之基地问题权利纠纷解析
    日期:2012-05-05 点击:243次

    区分建筑物之基地问题权利纠纷解析 对区分建筑物起“支撑”作用的土地,不仅仅是建筑物直接接触的土地,而且包含建筑物所占据的全部建设用地。现有必要对各区分所有人对建筑用地费用的分摊进行分析。有必要对地基费用的分摊进行分析。区分建筑物所占据的建设用地费用由各区分所有人依据其专有部分面积大小,按份分摊。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实只是区分所有人以按份共有的方式购买的财产权。地基利用权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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