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加快东港商务区的建设和招商工作,居民购买东港商务区公寓用于居住的,在落户、入学及水、电、气、暖价格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大连东港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可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出促进东港区域房地产发展和招商引资的政策措施,报政府研究确定后实施。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规范补办土地出让涉及土地面积的处理意见。涉及土地面积为分摊面积的,补办土地出让面积复核时应按宗地面积法进行分摊,同时将公共部分分摊土地面积和房基地部分分摊土地面积分别标注;利用部门在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时,在合同中注明土地出让面积XX平方米(其中房基地分摊土地面积:XX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土地面积:XX平方米,公共部分分摊土地面积只登记不发证)。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部分证载内容不一致的处理意见。房屋转移登记后,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房屋交易双方或多方均同时到场申请变更登记的,可直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房屋交易双方或多方不能同时到场申请变更登记或原土地证无法收回的,现产权人需出具产权无异议的具结书,经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簿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改变用地条件的处理意见。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对需进行建设用地复核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权籍调查时按市局相关要求进行核算,发现复核成果与出让合同不一致的,将核算成果直接通过市局电子政务内网同时转辖区分局和土地利用部门进行确认或处理;对需补出让手续的,由分局会同土地利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补办用地手续期间,对已销售部分,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常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对未销售部分,暂缓办理自管(有)产的首次登记。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两证”不全的处理意见。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针对我市部分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未能及时办理或暂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为了保护权益人相关权益,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平稳过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主动推进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登记后,应当及时整理、保存不动产登记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需要归档的,应当在6个月内归档。对实施统一登记前已经形成的土地、房屋和其他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移交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资料完整。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专项督查方案》的通知。宣传引导,健全制度。各地要把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作为近期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对典型地区、典型做法的总结和宣传。要认真梳理总结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情况,对尚未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措施的,要限期建立;对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促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规范运转、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