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开具政策性住房证明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台帐,对开具证明相关事项进行登记造册,并留存申请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经申请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须一并留存。各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要依据书面记载及相关资料出具职工住房证明,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如实填写职工住房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注销、变更政策的宣传;不得利用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等业务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投机炒作或为购房人提供不实材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前述行为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 。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监督指导意见。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应当转交房屋钥匙,并签收房屋交接单、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等资料后,完成预售商品住房的交付使用。
湖北省关于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通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总工会要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情况,在会同劳动监察或有关部门开展劳动关系执法检查活动时,可把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情况纳入检查内容,对有条件落实而没有落实的单位要责令整改。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的规定,开展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评价。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以后年度棚户区改造资金、调整相关政策等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提高棚户区改造社会经济效益。
浙江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政策。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地方财力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江苏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的实施意见。强化舆论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准确宣传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客观报道房地产去库存进展情况。对涉及房地产市场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大力营造有利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良好氛围。(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新闻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规划、土地和建设管理工作试点意见。鼓励自贸试验区内工业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力度,调整产业结构,充分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方式,提高现有工业用地(不包括工业研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天津市耕地开垦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耕地开垦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做好衔接,平稳过渡。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立过程中,要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各登记部门加强宣传动员,做好政策解读,取得群众的理解、拥护和支持。在实施统一登记后,新证书投入使用,原来已经颁发的各类证书继续有效,不强制换证,逐步替换旧证书,不增加企业和群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