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两证”不全的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6-6-4 【作者】 【来源】
宁国土资〔2016〕 228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针对我市部分业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未能及时办理或暂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为了保护权益人相关权益,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平稳过渡,现明确如下:
一、属于产权人土地证遗失的,根据土地登记查询结果,由权利人申请遗失公示或登报挂失后,进行不动产登记。
二、产权人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按相关要求可以进行土地登记但暂未申请土地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按《土地登记办法》核查后,直接进行不动产登记。
三、属于房产经过多次交易登记转至现产权人,土地一直未进行变更登记的,由现产权人出具产权无异议的具结书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簿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属于有限制条件而无法登记的(含改制时只改房未改地的),由房产、土地疑难问题处理小组牵头,提请相关部门处理,提出明确意见后,再进行不动产登记。
五、属历史遗留问题的,由不动产登记局牵头,个案研究解决。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