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后改变用地条件的处理意见
【发布日期】2016-6-6 【作者】 【来源】
宁国土资〔2016〕 218号
各分局,市局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目前,建设用地复核工作是由信息中心依宁国土资〔2012〕230号文要求,在建设项目完成后、申请土地变更登记时进行。复核结果与出让合同约定一致的,直接进行土地登记;不一致的转所在分局及土地利用部门确认或处理,补办相关手续,方可进行土地登记。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对需进行建设用地复核的,由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权籍调查时按市局相关要求进行核算,发现复核成果与出让合同不一致的,将核算成果直接通过市局电子政务内网同时转辖区分局和土地利用部门进行确认或处理;对需补出让手续的,由分局会同土地利用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补办用地手续期间,对已销售部分,不动产登记中心正常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对未销售部分,暂缓办理自管(有)产的首次登记。
对历史遗留问题参照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