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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上海市关于建设本市物业服务费支付平台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点击:225次

    上海市关于建设本市物业服务费支付平台有关工作的通知。加强组织培训。各区县局应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本区县的相关业务培训工作。各物业服务企业、代理记账机构应于9月30日前完成各住宅小区的相关信息采集、录入工作。各区县局应于2014年10月上旬完成本区县住宅小区相关信息核对工作。

  • 上海市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有关操作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点击:197次

    上海市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有关操作政策的通知。符合本市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按政策入沪人员,如不拥有其户口所在地住房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且其户口所在地内也无直系亲属或虽有直系亲属但其直系亲属(含直系亲属配偶)在其申请时不拥有及申请前5年内不曾拥有该住房的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居住面积可以不作计算。

  • 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日期:2017-08-16 点击:182次

    北京市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本市同一房屋内出租房间达到10间以上或者出租房屋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每间房间及公共部位应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每一承租户应至少配备1具灭火器(每具灭火器的规格为2公斤以上的ABC型及相应灭火级别水系灭火器);鼓励本市其他出租房屋按照上述标准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并配备灭火器;

  •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7-08-16 点击:173次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细化目标责任,建立考核机制。搭建大连市物业服务行业信息网络平台,完善统计报告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加强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动态监测和分析,检查、指导、考核物业服务工作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点击:209次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加强对我市“美丽杭州”和“智慧城市”建设等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的宣传,宣传我市“宜居城市”、“休闲城市”和“最具幸福感城市”等城市荣誉,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

  • 上海市关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相关政策口径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点击:312次

    上海市关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相关政策口径的通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单位集体租赁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原则上两年一签,到期续租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续租工作的通知》(沪房管保〔2014〕71号)规定执行。单位集体租赁房源应安排符合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职工(职工家庭)入住。

  •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点击:172次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2014年10月9日起受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2014年10月9日前已受理而未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次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点击:170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我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日期:2017-08-16 点击:154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7-08-16 点击:242次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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