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上海市关于本市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和加强标准化管理的通知。区县房管局应依托全市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将住宅修缮工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通报、记分管理及其它相关信息在平台发布,做到市区共享、各部门共享,促进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监管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住宅修缮工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员,市、区县房管局应予以行政处罚,并按《关于加强住宅修缮工程工作问责制度的通知》(沪房管修〔2011〕348号)相关规定进行工作问责。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时,对按原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原标准进行动态监管;对按《标准》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按《规定》和《标准》进行动态监管。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5年调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的通知。为落实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扩大住房保障受益范围,经研究,现就放宽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通知如下:一、调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二、调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认真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展情况定期上报规定,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和情况调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制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完成后,原则上由县级组织自查,地市级组织核查,省级组织验收,具体由各省确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州市房地产档案对外利用规定。档案机构应按档案移交部门提出的利用意见办理。利用意见不明确的,档案机构应当书面征求档案移交部门的意见。档案移交部门应当在收到档案机构的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同意对外利用。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公产房屋购买产权后住房面积认定问题。已享受补贴家庭原有住房为公产房屋的,因购买产权后面积计算方式不同而导致的住房面积变化,不需申报,不予停发租房补贴;但进行资格变更或重新申请租房补贴时,应按购买产权后的住房面积重新认定。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作出解聘和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提取的应急解危资金留区房产公司使用;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资金、严损房屋改造资金和售房经费交由市房产总公司统筹管理使用;房屋管理储备资金上交市财政局,建立专项住房资金,优先用于管理单位转制,剩余资金作为住房保障储备金,由财政部门监督,按规定提取使用。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簿证使用情况的监管。采取检查、指导等多种方式监督不动产登记簿证在本区域的规范使用。对于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或者违法制售、使用伪造、变造证书和证明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依法查处;对于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不动产登记簿证的,应当限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