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房屋用途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用途变更的房地产登记,应当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3.3.2条(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其中“房屋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应为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出具的《准予住宅房屋变更使用性质决定书》。
成都市关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纳入所在街道(乡镇)实行属地化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倡导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由专业物业运营机构负责日常管理,注重提高小区住户意识和综合素养,鼓励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而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甚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约谈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被约谈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当年的安全生产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情节严重的,依法对被约谈区县行政区域内有关建设工程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严格审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监察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城中村”改造地块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出具《上海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证明》,建设单位凭此证明到有关配套单位办理配套手续。项目按规划所需配套建设的市政、公建设施由开发单位自行负责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市政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市政配套项目开工建设前,区房管局应及早向市房管局书面备案,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市房管局可以参加开工前的交底工作会议,并提出相关管理要求。同时区房管局要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推进项目建设。每季度首月上旬前,区房管局应向市房管局申报项目建设情况季度报告,通报项目建设情况。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对土地估价等市场中介行业的监管,对发现的不符合规程和部有关文件规定的土地估价报告,应依法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同时交由行业协会予以行业自律处罚。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定期开展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情况检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