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将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全省民生实事目标管理,对市(州)人民政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推进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公开征地房屋补偿信息、未落实安置房源实施房屋补偿、违反《暂行规定》及本意见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准备工作的,应当提请区(县)人民政府责令区(县)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应当通报批评;对产生严重后果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暂停相关区(县)办理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加强组织领导。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将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实物出资,投入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的,由住房保障机构和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第3.2.10条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的,应当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内注记“公共租赁住房”。
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管理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4号)超过有效期限,已经废止。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要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要,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和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听取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选择的行政裁量基准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等文书中说明。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防范骗提套取行为。各设区城市要抓紧建立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共享机制,核查职工租赁行为。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落实相关保障。各地要结合职能转变,科学划分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职责和机构建设。按照“人随事走”原则,加强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相关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正常开展。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地工作需要,编制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预算,保障必要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成都市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移交划转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接受的建设单位移交划转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调拨资产,进行专帐管理。成都市住房储备中心在办理完成接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屋产权权属初始登记后,10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申请作为调拨资产,纳入单位资产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