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专栏简介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物权期待权不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将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在权利性质上属债权请求权,并非物权,法律赋予其债权物权化的特别保护。但是,不动产买受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权利,促成产权变更登记,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严重滞后于合理期限行使权利,致使诉争不动产未能完成过户登记的,应当认定为不动产买受人存在过错,不能排除法院对争议房屋的强制执行。
父母出资建造、管理、使用却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子女被列为被执行人时父母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冻结后是否能够扣划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开设专门银行账户进行监管,具有保障开发项目顺利建设、促进在建工程如期竣工、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在保障建设工程施工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监管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但仅在工程竣工、资金仍有结余的情况下才可作为执行案款予以扣划。
经法律文书确认的不动产物权所有人即使未经过户登记亦可对抗针对名义物权所有人的强制执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8种财产为了规范执行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对现行有效的执行规范进行了梳理,形成了一套以操作规程为核心、覆盖执行工作各重要节点的执行案件办理规范。小编整理了“规范”当中不得查封的财产相关内容,供法律人办理执行案件参考使用。
以物抵债协议具备哪些要素,受让人作为案外人才能排除强制执行?房地产转让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且应以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带有条形码的制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对于房屋买受人是否符合查封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认定,应当要求书面文件具备物权变动的内容和合意,或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但不应突破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房屋的受让人虽通过以物抵债形式实际占有房屋,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房屋受让人主张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之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不再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形天宇公司与时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中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锡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时代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天宇公司工程款14454411.83元以及相应的违约金。时代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因时代公司未履行义务,天宇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20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以下20种情形可以追加被执行人。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子女所有的约定,能否排除在后形成的债权强制执行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该约定虽然不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该房屋作为夫妻二人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约定归子女所有,具有生活保障功能。子女享有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此后,债权人基于对夫妻一方的金钱债权请求查封案涉房屋。综合比较子女的请求权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前者具有特定指向性,且该权利早于债权人对夫妻一方所形成的金钱债权,子女的请求权应当优于债权人的金钱债权受到保护,故其可排除强制执行。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非对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所有行为可以提出异议。执行监督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等执行救济是两个不同程序,是作为两种不同的纠错机制同时存在的。执行监督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所规定的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监督行为不服,不应再行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予以救济,否则将导致程序的循环往复。如对执行监督行为不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72条的规定,另行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