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律师网申请执行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申请期限与费用,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庭执行所需提交的材料如判决书、裁定书、执行申请书、财产线索等,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在被执行人的房产拍卖过户后、案款发放前申请参与分配是否逾期根据《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被执行人财产为不动产的,虽然已经裁定过户,但拍卖款项尚未发放,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程序尚未终结。因此,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应为案款分配发放的前一日。根据《民诉法解释》,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本案中,被执行人的房产虽已过户,但拍卖案款尚未发放,仍在法院账户内,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债权未得到清偿。执行法院下一步对案款的分配仍是执行的一个阶段,执行尚未终结。因此,其他债权人在案款分配之前提出参与分配的申请,并未逾期。
借名买房情形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对所购房屋仅具有债权性质,并非法律规定可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定事由,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借名人对案涉房屋仅享有依据双方协议,要求出名人将配合办理过户登记至其名下的债权请求权,依法不享有物权。
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同效力以及履行情况等,均属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应审理的范畴
即使对未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存在过错,亦仍可排除强制执行1.网签系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防止一房多卖而建立的网络管理系统,是对房屋买卖双方合同关系的确认及公示,是否网签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依据购房人购买的房产没有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即认定其不符合房屋买卖常理、存在虚假买卖可能。2.商品房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时,购房人是否对房屋未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存在过错,不影响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29条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予以认定。
人民法院作出的交付不动产等给付性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导致物权变更的法律效果1.人民法院作出的交付不动产等裁判文书本质上属于给付性法律文书,不具有直接导致该不动产物权变更的法律效果。所以,当事人认为此裁判文书具有变更物权效力,并进而主张排除对涉案房产的执行,依法不能成立。2.原《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故当事人关于抵押权人因抵押登记期限届满而不再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
购房款中含有赃款,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权利是否能够排除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刑事案件的追缴影响案外人支付购房款义务的履行,该刑事案件所载事实不影响案外人对诉争房屋应享有的民事权益。实际上,存有争议的款项只占全部购房款的一小部分,如何认定该争议款项均不影响案外人对诉争房屋享有的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
一般房屋买受人即使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也不能对抗抵押权人
债务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并未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影响债权人申请执行
超标的查封的判断基准判断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系对查封行为的评判,就法律逻辑而言,应以财产被查封时的客观价值作为判断基准,而不应以财产在未来被处置时的可能价格作为判断基准。在不“明显”超过查封财产现时客观价值的幅度内,合理确定查封标的范围,但不宜只看到查封财产的未来处置价下浮这一种可能性,将查封财产价值直接扣减百分之五十六之后,再与申请执行债权来比较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这种做法对被执行人无疑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