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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专栏简介

拆迁安置补偿律师

  • 宅基地上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拆除后又原址重建,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日期:2022-12-01 点击:245次

    宅基地上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拆除后又原址重建,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当事人原宅基地上房屋因城中村改造被拆除,该村村委会已向其提供了过渡房保障其临时居住权利,其在村委会统一回迁安置之前又到已拆房屋所在位置上建设房屋,但没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因此案涉房屋不属于经过法定程序审批后修建的合法建筑,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故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

  • 未经审批的建筑就是违建了吗?
    日期:2022-11-29 点击:390次

    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章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通知,另根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通告法定的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不能忽略的是赋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 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补偿款分配协议能否对抗征收补偿协议
    日期:2022-10-11 点击:94次

    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补偿款分配协议能否对抗征收补偿协议根据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如遇征收补偿,不得隐瞒相关补偿事宜。如果民事主体之间在建房、补偿款分配方面存在纠纷,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另行寻求救济。

  • 无证建筑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审查,加倍支付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不宜在赔偿判决主文中载明
    日期:2022-08-25 点击:127次

    无证建筑未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的审查,加倍支付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不宜在赔偿判决主文中载明

  • 未交付安置房是否构成解除补偿安置协议的审查
    日期:2022-07-17 点击:162次

    未交付安置房是否构成解除补偿安置协议的审查安置房建设一直在加紧完善各项手续,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原审法院未查明安置房建设等相关事实,应进一步查明。行政机关存在未及时交付安置房的情形,但原审法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判决解除合同,适用法律错误。

  • 以产权置换方式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日期:2022-04-30 点击:168次

    以产权置换方式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不违反强制性规定被诉县政府主张当事人的地上附着物为看护房,不应采取产权置换的方式进行安置,但以产权置换方式约定对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并不违反强行性法律规定,且实际安置过程中,县政府为被征收人确定了回迁房,对其他被征收人也均给予了回迁安置。故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安置协议存在无效之情形。

  • 未按许可要求建设且未取得完整产权手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违法拆除后的赔偿标准
    日期:2022-04-25 点击:104次

    未按许可要求建设且未取得完整产权手续的集体土地上房屋被违法拆除后的赔偿标准

  • 在被拆除房屋已出租给他人经营的情况下,因强拆行为导致的租金损失应予赔偿
    日期:2022-03-05 点击:144次

    在被拆除房屋已出租给他人经营的情况下,因强拆行为导致的租金损失应予赔偿

  • 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谁
    日期:2022-02-17 点击:129次

    同一块承包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别发给不同的农户,该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应当分配给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上述规定可知,与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生效主义不同,现行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的是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该用益物权即设立,登记与否不影响该权利的得丧变更。

  • 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产生
    日期:2021-08-23 点击:184次

    因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引发的纠纷,不属于“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产生的如何确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是均等分配还是实行差别待遇,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内的事项,司法权无权干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本文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条规定正是体现了此种考虑,所以,按照该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受到差别待遇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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