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律师
补偿安置是房屋征收拆迁的核心内容,补偿安置的基础和依据是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体现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是否需要审查征收决定的合法性?房屋征收补偿案件中应当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采用的是“重大明显违法”有限性审查标准。即对于房屋征收决定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超越职权或其他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不能作为认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合法的根据。
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能否享有征收利益户籍在册但未实际居住的人员(如“外嫁女”)是否能享受公房征收中的征收补偿利益,本质上仍属于同住人的认定问题,应严格按照同住人标准予以认定。女儿出嫁后户籍迁出且随夫家居住,则其居住利益应当在夫家中予以保障,离婚后仅将户籍迁入并不当然具有享受征收补偿利益的资格。反之,如该“外嫁女”结婚时并未迁走户籍及搬出居住,或离婚后不仅户籍迁入系争房屋且在系争房屋处实际居住,如其不存在他处有房的情况,仍应保障其应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
已在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主体能否再次享受征收利益公房征收案件中,同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而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故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当事人不应认定为同住人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因尚未确定的安置房屋发生争议时如何处理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相应征收补偿利益并取得一套安置房屋。法院受理此案后,因所涉征收补偿协议中包含货币及安置房屋,且涉及的两套产权调换房尚未完成初始不动产登记,其实际面积等事项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不宜进行确权分割,故裁定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
拆迁协议不属于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作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签订拆迁协议,是其基于拆迁人的民事主体身份获取的,不属于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
哪些主体负责具体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需要,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或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区(县)征地事务机构等主体从事具体的补偿安置事宜,但市、县人民政府不因此即免除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在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否则,被征收人可以依法请求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要求依法作出包含补偿安置内容的补偿安置等决定。
当事人购买并实际居住多年的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诉房屋征收决定将会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当事人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购房款,购买了案涉房屋并实际居住多年,虽未经登记机关予以产权登记,但在没有证据排除案涉房屋归该当事人实际拥有的情况下,应当认可其对案涉房屋的实际所有者地位。
一文了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需要符合公共利益,根据征补条例的规定,征收主体需要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再由征收主体设立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能是营利性质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实施单位进行监督,并要对实施单位的行为承担责任。
被拆除腾退人身份的认定思路现在案涉房屋已经被拆除腾退,故本案中侯某喜的诉求实际为请求人民法院处理之前案件中遗留的损失问题。关于冋迁安置房,依据《实施方案》第二条,结合侯某喜的户籍状况,可知侯某喜并非被拆除腾退人,不能被认定为被安置人,故侯某喜不应享有回迁安置房,故该项拆迁利益与侯某喜无关;关于房屋周转费,依据《实施方案》第二十四条,可知该项拆迁利益与回迁安置房挂钩,故该项拆迁利益与侯某喜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