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补偿律师
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监督处理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款不到位的法定职责接受村民申请,依法对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实施监督,属于乡、镇政府的法定职责。被征地村民认为村委会发放土地补偿款不到位,应向村委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履行监督职责,县级人民政府不具有直接处理当事人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被征地村民如认为乡、镇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
行政机关对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法律并未授予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合法使用土地及地上物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实施涉案强制行为,属于超越职权;实施强制行为过程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催告履行义务,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违反法定程序。同时,结合(2017)最高法行申6327号、(2019)最高法行申3589号等有关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案例来看,一般来说,是否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需要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是行政机关对合法建筑与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程序的主要区别。
为土地征收而实施的旧村改造强制拆除行为应认定系委托实施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5行初128号行政判决认为,《旧村改造责任书》、78号会议纪要等证据可以证明,桥西区政府系本次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亦为受益主体,林庄居委会是按照桥西区政府委托实施房屋拆除行为,桥西区政府应为适格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确认桥西区政府拆除林建国房屋的行为违法。桥西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
宁某某诉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补偿安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安定区住建局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期向宁某某交付安置房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补偿安置协议》的违约金条款约定不明确,且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宁某某的实际损失,应当以实际损失即安置房屋可以产生的收益计算。一审法院遂判决:一、安定区住建局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宁某某交付已经竣工的三套房屋(具体略),对于尚未竣工的房屋,由安定区住建局用同等位置、相同面积的房屋给予置换,差价按《补偿安置协议》执行。二、安定区住建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宁某某支付违约金21000元。宁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徐某某诉安丘市人民政府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涉案争议条款关于给徐某某两套回迁安置房的约定不符合协议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无效。故徐某某在按照安置补偿政策已获得相应补偿的情况下,其再要求安丘市人民政府交付剩余100㎡的安置楼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王某某、陈某某诉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办事处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案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良渚街道办与王某某户经协商订立协议对安置事项作出约定,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陈某某非王某某户内人员,且其户籍不在辖区范围内,自然也非属该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一审法院遂判决驳回陈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赵某某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历城区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雪山片区指挥部与赵某某订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具有合法依据,故双方订立协议的行为应当确认无效。一审法院遂判决确认历城区政府与赵某某订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行为无效并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王某某诉江苏省仪征枣林湾旅游度假区管理办公室房屋搬迁协议案行政协议兼具单方意思与协商一致的双重属性,对行政协议的效力审查自然应当包含合法性和合约性两个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
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造成损失,被拆除的“非法建筑物”不能获得赔偿本案中,高新区管委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时,未对陈金成被拆除建筑物内的养殖物及其他物品进行清点、登记、保全,造成目前无法准确认定陈金成养殖物及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数额,高新区管委会应负有相应的责任。尽管陈金成不能证明其养殖物及屋内物品损失的具体情况,但对于合理的物品损失,高新区管委会亦应予以赔偿。
对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房屋征收决定是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将某一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及其所附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的行政决定。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主要从作出征收决定的行政机关是否拥有法定职权、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是否遵循法定程序予以审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为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在审查征收决定时应一并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内容是否完整,制定程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