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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及房屋 >> 农村土地

出租耕地作非农用途的合同无效

日期:2025-05-14 来源:| 作者:| 阅读:3次 [字体: ] 背景色:        

出租耕地作非农用途的合同无效

一审案号:(2021)浙0213民初5160号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该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明知拟租赁土地是耕地,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却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将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另作他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不得侵占土地的相关规定,《场地租赁合同》应当被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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