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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专栏简介

农村土地

  •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日期:2024-06-20 点击:39次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承包合同无效

  •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
    日期:2024-05-30 点击:42次

    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享有经营管理权,所有权仍在农民集体。但是,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理论来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权利属性和权利来源,不仅面临农民集体因无主体资格而无法出资的困境,也无法得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仅享有经营管理权而不享有所有权的结论。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
    日期:2024-05-24 点击:35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的行使权利主体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系承包地所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从事农业生产;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荒山、荒丘、荒滩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限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 土地租赁约定期限50年,是否有效?
    日期:2024-05-10 点击:34次

    土地租赁约定期限50年,是否有效?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所移转者仅为债权性质的使用收益权,在租赁关系消灭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返还租赁物,如允许租赁合同存续期限过长,一般的租赁物均会损耗殆尽,势将影响租赁物的返还,与租赁交易的初衷相悖。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范围——刘相茹、徐春诉被珲春市政府
    日期:2024-04-26 点击:30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受理范围——刘相茹、徐春诉被珲春市政府土地确认案

  • 哪些人可以成为土地共有人?
    日期:2024-04-22 点击:50次

    哪些人可以成为土地共有人?农村子女大中专毕业之后选择在城市工作,可以分两种情况来判定:一种是有稳定工作,比如在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等等,这样他们就已经不再是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当中成员了,确权时一般也不能作为土地确权共有人登记;另一种则是自谋职业或者在小企业打工,这种情况可以作为共有人确权登记。

  • 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土地收储,这三者存在哪些区别?
    日期:2024-02-08 点击:43次

    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土地收储,这三者存在哪些区别?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 地类是怎么划分的?认定的标准是哪些?
    日期:2024-02-08 点击:50次

    地类是怎么划分的?认定的标准是哪些?地类即土地利用类型,主要依据土地主要利用方式、经营特点和覆盖特征等因素进行划分、归类。地类划分遵循不重不漏原则,当用地具备多种用途时,以其主要功能进行归类。

  • 耕地保护重点知识10问10答
    日期:2024-02-08 点击:33次

    耕地保护重点知识10问10答耕地“进出平衡”针对的是“非粮化”,其核心是“转一补一”,是农用地之间的转换,管控的是农用地内部,即:对经依法批准将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的,均要落实耕地“进出平衡”。耕地“占补平衡”针对的是“非农化”,其核心是“占一补一”,是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的转换,管控的是建设占用,即: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存在登记瑕疵的,土地经营权的效力认定
    日期:2023-12-28 点击:35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证存在登记瑕疵的,土地经营权的效力认定土地经营权是依土地经营权合同设立的,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兼具债、物性质的权利,在审查土地经营权效力时应依照合同规则审查土地经营权合同,而其中涉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效力应作为合同效力的认定环节,并且法院可以适用合同规则直接审理,不需要当事人提起撤销权证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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