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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专栏简介

北京房屋租赁律师

  • 出租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可能给房屋交易带来价值贬损的,人民法院应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
    日期:2023-10-31 点击:130次

    出租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可能给房屋交易带来价值贬损的,人民法院应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房屋情况等因素,酌定承租人赔偿。出租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可能给房屋交易带来价值贬损的,人民法院应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房屋情况等因素,酌定承租人赔偿。 案件:天津中钞纸业有限公司、冯某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号:(2022)津02民终1345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房屋内发生的非自然原因死亡事件,客观上会产生社会民众对案涉房屋的情感障碍,影响房屋的交易价格和一般群众对房屋的购买意愿。但该种影响的大小、程度等具体情况无法通过客观方法进行科学、准确的鉴定,只能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在本案中,冯某、范某将案涉房屋租赁给中钞纸业使用期间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该事件的发生虽非中钞纸业故意为之,但确系其工作人员在居住期间未及时发现和预判导致。一般而言,按照我国传统的民俗习惯,曾经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客观上会对房屋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中钞纸业主张冯某、范某在短期内降价出售房屋系扩大损失,但考虑每个人对于非正常死亡事件发生的房屋介意程度不同,冯某、范某在该事件发生后及时降价出售房屋,并无过错,本院对中钞纸业的主张不予采信。一审法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房屋情况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酌定由中钞纸业补偿冯某、范某300,000元,金额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 在承租人承租部分未达全部房屋总面积一半以上,且不能证明购买人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对整个房屋主张优
    日期:2023-10-31 点击:60次

    在承租人承租部分未达全部房屋总面积一半以上,且不能证明购买人存在恶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对整个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有关“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到期后双方必须续签租赁合同,出租人拒绝
    日期:2023-10-31 点击:59次

    房屋租赁合同中载明的有关“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到期后双方必须续签租赁合同,出租人拒绝续签的不构成违约。根据自愿原则,恒海公司有权拒绝续签租赁合同。本案中王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恒海公司存在恶意抬高租金故意阻却合同签订的行为,且案涉商铺被王某实际占有使用至法院强制腾退时止。因此恒海公司并未侵犯王某优先租赁权,其行为不构成违约。

  • 关于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租金计算截止日)
    日期:2023-10-14 点击:238次

    关于租赁合同解除的时间(租金计算截止日)出租人虽未明确表示同意合同解除,但是以实际行为获得了房屋控制权,视为对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接受。实际控制权转移之日视为合同解除之日

  • 关于租赁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日期:2023-10-14 点击:102次

    关于租赁合同的单方解除权租赁合同中对单方解除无约定的,按照法定的解除条件行使(法定的单方解除的情形有:民法典第563条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第716条承租人擅自转租、第722条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第724条及第729条租赁房屋无法使用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 蠡园公司与名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日期:2023-10-14 点击:76次

    蠡园公司与名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蠡园公司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双方已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确认本案一审起诉状送达之日租赁合同解除,判令蠡园公司按约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全部房屋占有使用费。

  • 租房平台人员擅自入室,租客解约,法院判了
    日期:2023-09-23 点击:52次

    租房平台人员擅自入室,租客解约,法院判了平台安排的工作人员在涉诉房屋仅有陈女士一人租住、且不存在紧急情况下,于不恰当的时间点未经陈女士允许擅自进入涉讼房屋,对陈女士的居住安全构成了实质威胁。此外,平台在陈女士寻求帮助时,未及时予以回应,嗣后也未能给出实质性的整改方案,导致陈女士的信任基础丧失。陈女士以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原因影响乙方居住安全”主张其享有单方解除合同权利,合法有据。因此陈女士要求违约方即平台承担违约金符合合同规定。

  • 出租方可否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停水电措施?
    日期:2023-09-21 点击:87次

    出租方可否以承租人拖欠租金为由采取停水电措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虽然民法典第944条第3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有观点认为,实践中,有些物业服务合同中确实存在物业服务人有权停水、停电的约定,但是此类涉他合同条款除非经过供水、供电单位与物业服务人、用户各方一致认可,否则应当是无效的。

  • 因租赁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已付租金能否要求出租人返还?
    日期:2023-09-16 点击:503次

    因租赁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承租人已付租金能否要求出租人返还?在房屋租赁中,出租方除了应保证出租的房屋能合法使用之外,出租房屋一般应当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保租赁物为合法建筑。否则,对外出租不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极易出现租赁合同无效的风险。租赁合同无效,虽然租金一般能获得支持,但出租人无法主张违约金,承租人发生的其他损失如装饰装修损失等,出租方一般应承担相应责任。

  • 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应否予以支持?
    日期:2023-09-11 点击:92次

    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应否予以支持?民法典第719条,即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小编注:原租赁合同解释第17条,系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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