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常识
88个执行相关疑难法律问题参考2021年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当前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专题形式发布执行疑难法律问题参考意见,回答司法实践中相关争议问题。本文整合山东高院执行局过往发布的共五期专题内容,以供相关实务工作者参考。
司法拍卖过程中,再次拍卖时的公告期限少于法定公告期限是否属于应当撤销拍卖的情形拍卖公告期限大幅度缩短,可能对拍卖公告的受众范围产生实质影响,导致司法拍卖不能实现充分竞价,从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从严格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开透明优势的角度而言,公告期限明显少于司法解释规定期限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第6项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相关拍卖应予撤销。
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吗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在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条件下,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和划拨。
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如何执行人民法院因执行案件需要,可以要求市公积金中心协助查询、冻结(解冻、续冻)、扣划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及其余额,办理此项业务时,应由两名工作人员办理,并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办理查询业务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或介绍信;办理冻结(解冻、续冻)、扣划业务的,应提供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申请执行人反悔诉讼外和解协议的应申请原生效裁判的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如果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本案申请执行人提起的另案代位确权之诉应否受理法院裁定中止对案涉争议房屋的执行时已一并告知了甲享有提起异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如果甲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许可继续执行之诉,而是另行起诉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确权,此时涉及的执行标的相关基础法律关系,须在申请人许可执行异议之诉中查明相关的实体权利的性质及其归属,故对甲另行提起的代位确权诉讼,依法予以驳回。
以物抵债调解书能否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以物抵债调解书的性质是给付性调解书,其只是对当事人之间以物抵债协议的确认,其实质内容是债务人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履行债务,并非对物权权属的变动,需要债务人一方自愿履行或法院的强制执行方能实现,因此,以物抵债调解书不具有变更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力,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超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的应予纠正,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
“终本案件”恢复执行的4种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不等于案件的实质性执行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