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常识
优先购买权人在司法拍卖中如何实现优先购买权拍卖结束后,承租人殷某来到法院提出自己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拍卖法官和执行法官向承租人殷某解释道:优先购买权人接到拍卖通知后,应参加拍卖报名,缴纳拍卖保证金,积极参与竞价,最高竞价相同且高于保留价时,买受人为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接到拍卖通知后,不参与上述拍卖活动,即丧失优先购买权。
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异议应予支持的情形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在案涉不动产查封之前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房屋买卖合同。案外人虽然未与被执行人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已经办理网签的,应认定其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法有效,应根据《民法典》合同篇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予以认定。
人民法院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物之给付生效判决不能当然排除强制执行
罚金刑的刑事执行案件中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于第三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受理审查
房屋确权诉讼中涉案房屋已被法院在先查封的,应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解决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规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情节犯,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使行为人实施了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针对转移、隐匿财产型拒执行为,立法解释将“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作为“情节严重”的标准,要求被执行人实施了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行为,该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后果,两者应同时具备,且具有因果关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
房屋办理了预告登记的否可以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法院认为预告登记的性质,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而是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是指在确定的财产登记还不具备时,为了保全将来财产变动能够顺利进行,而就相关的请求权进行的登记。预告登记本身仍是一种债权的保全手段。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及执行异议之诉审理范围相关问题探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不能起到阻却执行的效果。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此外,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在执行过程中,即必须在执行程序开始后,针对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