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更便于开展执行工作的,上级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2025.4.10)
指导性案例253号:惠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丘某炎执行实施案
2025-18-5-101-003 / 执行实施 / 首次执行案件 /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 / 入库日期:2025.04.10
执行实施要点
1.因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等因素导致执行工作不能有效推进,由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更便于依法及时有效开展执行工作的,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案件指定由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2.被执行的财产涉及民生工程,且需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协助配合的,人民法院可以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联动,引导各方达成分期履行等和解协议,保留必要资金维持民生工程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