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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违章建筑能否司法处置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国土部门虽针对泰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建房作出行政处罚,但尚未实施没收、拆除行为,泰润公司享有占有利益并产生效益,故可进行“现状处置”,仅需在拍卖公告中披露现状及后续拆除风险等。另一种观点认为,泰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在已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民事执行不应突破行政界线,如通过司法拍卖手段将非法行为转化为合法,则极有可能产生额外的纠纷。
与水果店合作开店 店铺转让农场主能否获补偿王某种植水果,张某销售水果,双方均为同乡人,经友好协商达成口头约定,王某自愿为被告实际经营的水果店装修、添置设施,张某自愿无偿为原告销售水果,双方形成合作关系,但合作期限的约定至关重要,而双方对此并无明确约定,进而在张某将水果店转让给他人后,原、被告之间形成纠纷,双方均为责任。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是否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时,法院未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4项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有权主体追认无权主体与相对人签订的行政协议的,该协议效力应予以保留虽然安吉县人民政府追认该协议的效力,并不能改变临港管委会签订涉案补偿协议行为违法的事实。但是,涉案补偿协议系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达成,且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补偿协议的内容未并损害展鹏铸造厂的合法补偿权益,在安吉县人民政府对涉案补偿协议予以追认的情况下,协议效力应予保留。故判决确认安吉县人民政府等设立的临港管委会与展鹏铸造厂签订案涉协议的行为违法;驳回展鹏铸造厂要求撤销案涉协议并依法与其重新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诉讼请求。
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裁判要点集锦针对行政机关未经批准即征收涉案土地的行为,若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行政机关补办征收土地手续,一并对被征收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
工地工人操作不当致人受伤,被侵权人到底向谁索赔受害人傅某是受雇于被告容某,为其提供劳务,二者之间已形成劳务关系。原告傅某是在垒墙过程中,因墙体倒塌,致使原告傅某从3米高的架木上掉下摔伤,造成原告身体多处骨折、头部外伤、多发软组织伤等。受害人傅某是在其从事的雇佣活动范围内造成的伤害,本案中,被告容某作为雇主,理应承担受害人的各种赔偿责任,对其进行人身伤害赔偿,赔偿原告傅某所诉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屋顶挡水墙倒塌砸坏业主遮雨棚 责任应如何分担挡水墙的倒塌是本次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物业管理单位有着维护挡水墙的义务和责任,因其未履行好维修职责,导致挡水墙倒塌,黄先生的晒衣架和遮雨棚受损,物业管理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黄先生擅自安装晾衣架和遮雨棚,被侵权人黄先生也有一定过错,按照最新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法院最后判决物业管理单位承担黄先生损失的70%的赔偿责任。
经人“介绍”到某处施工却在施工中摔成重伤,该找谁进行赔偿安全是施工场所的生命线,工地一旦发生工人摔伤、砸伤等安全事故,少不了要进行各类责任的划分。那么,在施工中受伤的工人该找谁进行赔偿?《外来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是否可以让雇佣单位撇清责任?责任该如何划分?近日,昆山法院就审结一起工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有力维护了受伤工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强拆小区违章围墙 是否担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而本案中,某置业公司所建围墙、彩钢瓦大门及门禁均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建,系违建,且还存在安全隐患,因其违法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失,理应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违建不受保护,但业主维权的方式却有不妥,不应被推崇、提倡。
房屋销售两个月后遇拆迁 主张显失公平遭驳回房屋转卖两个月后竟遇上拆迁,卖家能否主张合同撤销?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原告依据合同履行完成之后被告因该房屋拆迁获得的较大利益为由主张撤销,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