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专栏简介审判
当事人请求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的,法院是否可代为选择适用《民法典》第58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涉案合同在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下,守约方虽然依法有权选择适用,但在其请求人民法院同时适用的情况下,法院支持其适用定金条款请求,并判决驳回其适用违约金条款的请求,符合前述法律规定。
项目经理以工程项目部名义对外借款应否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项目经理只有权进行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行为,但无权进行与工程项目无关的个人借贷。尽管借条上加盖了公司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但并非所有加盖公章的行为都视为公司认可的行为,应只限定于与项目相关的行为。请点击指导性案例关注公众号。案涉借条上并未载明该款为项目保证金或其他与工程相关的用途,借款均进入项目经理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且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借款实际用于项目工程。因此,应认定该款为项目经理的个人借款,应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共有人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时,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分割使用权按份共有人请求分割按份共有的不动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一百条确定的原则予以处理。分割时,要考虑房屋是否具有构造上、使用上和登记上的独立性。根据一物一权的原则,对于不符合产权分割标准的不动产,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不能在保持按份共有的前提下,对不动产各部位的使用权进行分割。
开发商股东长期自行使用对外出租居民楼底层架空层 法院:支持业委会返还并赔偿业主相应损失诉请
楼盘名称错误产生“重大误解”?法院: 撤销合同理由不成立房屋属于特定物,与依靠品牌进行质量识别的种类物消费品不同,其价值主要取决于本身的地理位置和房型、房龄等房屋状况,与楼盘名称不具有直接关联性。老张在签约前已实地验看过房屋,也查看过房产证,对房屋状况、竣工年代均已了解,进而作出缔约的决定,所定价格也并未偏离该楼盘的市场价。其即使对系争房屋所属楼盘的名称认识有误,也够不上“重大误解”的程度。
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与北京前榆顺达养殖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夫妻一方房贷逾期 夫妻双方被判连带担责法院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根据双方约定,被告违约的,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现被告何某未按约还款,连续逾期期数已达9期,原告据此诉请解除《个人借款合同》,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息,予以支持。关于覃某的责任承担问题,何某、覃某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实际用于购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且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案涉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宜。某银行诉请覃某对案涉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予以支持。某开发商作为阶段性保证人,鉴于案涉抵押物尚未办妥抵押登记,原告要求其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表见代理中应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对人不知情且无过失的证明责任天瑞圣源公司在与示范区管委会签订的《工程合同协议书》上盖章及其与王建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事后追认的行为,并不能代表其认可张磊、奚向军与李存盛的转包行为,且李存盛在得知案涉工程农民工上访追讨工资事件发生后,仍与张磊、奚向军签订案涉施工合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因此,李存盛并非属于善意且无过失,原审据此认定张磊、奚向军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继而驳回李存盛对天瑞圣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履行期内未催告的行政协议不构成延迟履行关于被告主体资格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区房屋征收中心作为征收实施单位,受区住建局委托实施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相应的法律责任应由区住建局承担。故区房屋征收中心不具备主体资格,不是适格的被告,依法应裁定驳回原告对区房屋征收中心的起诉。
行人踩入窨井口受伤 施工队未尽义务担主责吕某作为行人,在途经施工现场的过程中负有观察路面状况的义务,事发时系中午11点左右,视线较为清晰,吕某理应注意到路面有窨井施工、土渣堆积的情况,且当时系下雨天气,地面比较湿滑,考虑到其自身年龄,吕某应更加小心谨慎通过该区域,但吕某未尽到谨慎通行的义务,其自身对于事故和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对于自身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