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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因工死亡,违法转包的建工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房、地”分属不同机构登记从而发生不同法院分别查封时如何确定查封顺位?关于房地分属不同的登记机关的情况下,查封土地的效力是否及于房产原本看来不会成为问题,但实践中却确实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比如广东省高院在《惠州浩宁达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2021)粤执复269号】中,其认为:“复议申请人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应认定属于行政委托,而不以行政机关以书面或口头明确表示委托为必要条件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对再审申请人汇杰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进行审查。本案审查的主要问题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在一个诉讼请求中,被诉的行政行为,一般仅指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一个行政行为
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无须先向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提出确认请求再审申请人周火生因诉汉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汉川市政府)确认征收土地行为无效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行终80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广宇、审判员董保军、审判员阎巍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刚买了房就不幸离世,家人无力偿还房贷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怎么判?法院认为王某去世后,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王某父母有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电梯采购合同(含安装、检测)的性质是买卖合同还是建设工程合同,能否约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管辖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建筑物工程造价评估、质量鉴定、留置权优先受偿、执行拍卖等,由建筑物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案件审理与执行,因而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连带责任保证人间的相互追偿诉讼,以向债务人追偿不能为前提因保证人未通过诉讼程序向主债务人追偿过债务,其在法院释明后依然坚持只将连带共同保证人列为被告,使得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否存在前提和对价、是否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以及上述债务的数额,均处于不确定状态,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未按约履行“生态养殖、保护环境”,合同应予解除承包户与村集体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要求生态养殖、保护环境。合同签订后承包户却多次因养殖废水、废气污染环境被环保部门处罚、被周围村民投诉举报。
破产管理人向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合理性认定在法无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人的管理人报酬收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关于向担保权人收取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被告向原告收取的数额明显高于向担保权人收取的数额,能够认定构成显示公平,应当予以撤销。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原告同意支付后再来主张撤销,明显违反诚信原则,且被告收取的数额并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不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