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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专栏简介

审判

  • 投标人因提交虚假材料未中标,投标保证金应否退还?
    日期:2023-04-27 点击:91次

    招标人在法律规定情形之外,在招标文件中增加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款,不得违反设定投标保证金立法目的和超过必要限度以致加重对方责任,否则应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

  • 儿子儿媳离婚,父母能否要回资助款项?
    日期:2023-04-26 点击:71次

    儿子儿媳离婚,父母能否要回资助款项?日常生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资金资助较为常见,亲缘关系决定该资助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由于讼争款项系借贷的可能性较低,张大爷、邱大妈主张其为借贷,应负有举证证明的义务。但其未能进行充分举证,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 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政府核查后决定是否依法公开
    日期:2023-04-25 点击:82次

    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政府核查后决定是否依法公开

  • 闭门造车不可取,引发责任双方担
    日期:2023-04-21 点击:160次

    闭门造车不可取,引发责任双方担李某在明知自己已经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选择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协议》,李某自身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和过错。但房地产公司也未能举证其完成报备义务,导致双方错失了确认李某是否符合限购政策实施前已形成实际交易不受限购政策限制的情形的机会,且在限购政策实施后仍与李某签订协议,房地产公司亦存在过错。基于公平原则,二审法院判决解除认购协议,房地产公司在扣除3万元后将剩余购房款返还李某。

  • 买房需谨慎,延期过户要不得
    日期:2023-04-21 点击:198次

    买房需谨慎,延期过户要不得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本案中,双方为规避税费,约定延期办理该房屋过户,在此期间,该房屋被他人查封。一审法院据此认为系因买受人李某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判决驳回了李某要求排除对该房屋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 约定明确落书面,定分止争有保障
    日期:2023-04-21 点击:86次

    约定明确落书面,定分止争有保障刘某未能证明合同中关于房屋面积的记载是双方对面积差额进行多退少补,故双方应依约履行,判决刘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审法院认为,合同记载内容表明,刘某交易时已经知晓房屋预估面积与实测面积可能存在差异,但仍然与孙某约定房屋成交价为51万元,而未约定以“面积x单价”作为房价的计算方式,故涉案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价51万元系整套房屋价格,与房屋实际面积无关,判决维持原判。

  • 签订协议又反悔,主张违约被驳回
    日期:2023-04-21 点击:137次

    签订协议又反悔,主张违约被驳回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房地产公司逾期未交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交付房屋,但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中,管某已明确放弃向甲方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系对其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房地产公司也已履行配合管某办理房屋产权证明之义务。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管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管某主张《协议书》系其在房地产公司胁迫下签订,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审法院不予采信,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合同解除需审查,仅凭通知难成立
    日期:2023-04-21 点击:135次

    合同解除需审查,仅凭通知难成立一审法院以房屋出售政策调整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认定合同应予解除,且以解除合同通知已经到达韩某某处为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据此支持韩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政策调整仅是导致履约时间顺延,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韩某某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韩某主张合同已经解除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其基于合同已经解除的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 买房未审所有权 房屋到手过户难
    日期:2023-04-21 点击:125次

    买房未审所有权 房屋到手过户难合同签订后,李某履行了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吴某作为出卖方应当依约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但吴某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后,并未依约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并擅自在涉案房屋上设定抵押,导致李某无法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手续,吴某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令吴某向李某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但因涉案房屋已设立抵押,且抵押权人已对涉案房屋另案主张优先受偿权,李某要求吴某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目前存在法律和事实上的障碍而无法实际履行,故对李某关于过户的诉请本案暂不予处理,李某可待上述抵押权涤除后另行主张涉案房屋的产权变更。

  • 购买商铺突现“大台阶” 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
    日期:2023-04-21 点击:121次

    购买商铺突现“大台阶” 购房者可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认为,胡某、闫某发现涉案房屋存在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形后,及时提出退房要求,虽房地产公司主张未改变设计规划,但其在签订合同时未向胡某、闫某履行提示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铺的大台阶高度、面积,已远远超出合理范围和购房者的正常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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