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吗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协议内容时,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由于在征收补偿协议中,一方当事人是代表国家的征收部门,另一方当事人是被征收的个人或者单位,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当征收部门不履行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一方不履行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征收补偿协议具有合同的性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时,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当然双方也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因受胁迫而签订的补偿协议还有效吗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由此可知,合同成立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一致。
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由此可知,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征收补偿协议能以口头方式达成吗从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合同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应该符合其法定或者约定的形式要件,否则合同会因形式不合法而归于无效。判断征收补偿协议能否以口头方式达成的关键在于法律对补偿协议的形式有没有特殊规定,如果有特殊规定,则必须从其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能否在房屋买卖双方已经办完过户手续之后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可见,只要当事人双方协商好了,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使房屋已经过户,也是可以解除合同的,这是民商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
房屋买卖中,开发商能否因购房者迟延交付购房款而要求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交付使用后,但房产证却迟迟办不下来,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由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一房二卖、第一个买房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后面的合同无效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笫十条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没有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会支持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