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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栏简介

北京物业管理律师栏目:北京物业管理律师、物业管理纠纷律师、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业主维权律师服务范围,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律师咨询服务。

  • 物业管理纠纷案中的诉讼程序问题
    日期:2012-08-17 点击:467次

    物业管理纠纷案中的诉讼程序问题 物业管理中存在着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民事诉讼处理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因此,对物业管理纠纷中涉及到行政管理法律关系的,均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受理,而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予以司法救济。如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合法及因选举程序产生的纠纷,首次业主大会投票权产生的争议,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是否合法,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备案等引起的纠纷。

  • 物业管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日期:2012-08-17 点击:475次

    物业管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二是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于合同关系的处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确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存在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即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开发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中也包含有物业管理的内容,即开发企业与业主之间签订的临时业主公约、服务合约等。

  •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日期:2012-08-17 点击:544次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物业管理服务应以产权人明确的产权为基础,但是近年来为住宅小区内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小区配套服务的房产、设施设备、道路、场地等权属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争议也极大,影响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在责、权、利难以界定的情况下,给物业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 关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的规定
    日期:2012-05-30 点击:277次

    关于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权利义务的规定 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但是,如何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还要依据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区划管理规约的规定。

  •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日期:2012-05-30 点击:1478次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又不可分离,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就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就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因此,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故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专有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这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殊性是分不开的。

  •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日期:2012-05-30 点击:2424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本条规定的,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本法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 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与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的归属
    日期:2012-05-24 点击:1322次

    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与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的归属 房首层架空层停车位,是指将建筑物地面上的第一层架空而形成的停车位。在现行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法律的制度下,首层楼房架空层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也是不计算建筑容积率的,也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与地下停车位的情形如出一辙,楼房首层架空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所谓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是指在小区商品房楼顶平台上设置的停车位。对于楼房屋顶平台停车位的产权归属颇有争议,有学者认为其应属于顶楼住房所有权的范围,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归建筑物的全体区分所有人共有。

  •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24 点击:348次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实际上是依附于房屋单元的占有、使用、收益的不完全物权。初始登记时,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依法不能取得独立的房地产权,其法律权利依附于计算容积率的房屋建筑物。也就是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的产权应由小区的业主共同享有,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是无权擅自处分的。当然在征得业主大会同意后,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可以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将停车位予以出租,所得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开支。

  • 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24 点击:538次

    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所谓地面停车位是指直接设置在小区地表,以划线分割方式标明的停车设施,是经政府发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同意的。房地产开发商预售或现售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房屋单元后,并办理了初始登记及转移登记,房屋单元所有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便按份共同拥有了该小区宗地号的全部土地使用权。由于地面停车位是直接设置在小区土地表面的停车设施,也就是直接设置在房屋单元所有人按份共有的土地表面上。

  • 关于管理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解析
    日期:2012-05-24 点击:1358次

    关于管理委员会的主体资格问题解析 管理委员会是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由住宅小区或商厦的房产产权人和由产权人授权或与其有管理权约定的使用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产权人和使用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管委会有权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并与其签订聘用管理合同。在民事活动中,管委会以其名义代表业主。而管委会在何种情况下才是依法成立,是否具备民事、行政主体资格,能否参与诉讼,这些问题目前在实践中争议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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