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的物业管理纠纷主要集中在业主违法搭建、私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及结构、以及通行、通风、采光纠纷等几个方面,由于此时的物业管理尚未发展到公开竞争、有偿服务的阶段,开发企业对物业的管理通常是无偿的,只是作为销售房屋的一种辅助手段,物业管理中最集中的缴费矛盾尚不突出,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运用民法理论中的相邻关系法律制度来解决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以及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但是仅仅依靠这唯一的条款及总则中为数不多的原则性规定,要想解决大量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纠纷显然是不可能的,而物业管理的纠纷却是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因此,必须认真分析研究物业管理中的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我国物权法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尚处于空白的情况下,运用各种民法理论妥善处理各类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关系是错综复杂的,既存在物权关系,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的专有所有权及共有所有权的支配权,以及排除他人不法侵害的权利等;也存在债权关系,即通过合同关系约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协商地处理物业管理中的各项事务;同时还存在人的行为,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对区分所有的建筑物中的成员权的行使及进行的管理,以及各区分所有权人之间内部自治管理的行为等。综合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基本的法律关系:
1、物业管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二是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对于合同关系的处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确定。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存在两个合同法律关系,即开发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开发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其中也包含有物业管理的内容,即开发企业与业主之间签订的临时业主公约、服务合约等。在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后,即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并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重新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合同关系是物业管理中最基本的一种法律关系。
2、物业管理中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国家行政机关也是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主体,负责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方面进行的指导和监督。其行政管理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 )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 2 )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3 )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多少;
( 4 )对业主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管理;
( 5 )对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
( 6 )对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中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
( 7 )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及从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管理;
( 8 )对物业管理中的服务收费办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 9 )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进行管理;
(10)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1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等。
3、业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业主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全体业主共同构成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一个重要主体,业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业主之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民主协商,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基本制度等,共同遵守,实现物业小区的自治管理。对于业主间的法律关系,应以业主协商自治为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允许业主通过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形式,通过协议约定增加或放弃有关权利义务,以实现对物业的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