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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车位、车库是否属于建筑物的从物

日期:2012-04-19 来源:房产律师网 作者:房地产律师网 阅读:3792次 [字体: ] 背景色:        

有观点认为,车位、车库属于与地面建筑物共同构筑成一个建筑物的整体,它是整体建筑物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虽未与主建筑物相连,但其为对主建筑物具有辅助效用的房屋之从物。它属于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辅助建筑物,无论房屋的主人是否实际需要使用车位、车库,该车位、车库的建造目的、用途,是为了辅助房屋。车位、车库对房屋起辅助作用,并且始终起辅助作用。在开发商销售房屋之前,房屋连同车位、车库归开发商所有。房屋销售后,房屋的主要结构连同附属结构一并转移。作为从物的车位、车库随作为主物的房屋一并移转,主物、从物共命运。

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忽略了车位、车库使用和构造上的独立性。从物是辅助主物的使用而依附于主物的,故必须和主物在一起才能发挥使用价值,比如水电设施之于房屋、电梯之于建筑物的关系。但是车位、车库和房屋之间的关系并不等同于水电设施和房屋之间、电梯与建筑物之间所具有的从属关系。车位、车库不仅具有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并且还可离开房屋等建筑物而独立存在,具有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所必备的特性;从实物形态上看,车位、车库可以通过划线与其他停车位相隔离, 在空间上能够个别地、单独地存在,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还可以与房屋相分离而单独使用, 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车位、车库对建筑物的依赖表现在它的使用群体是特定的,即主要是居住在建筑物中的业主,而在物与物的关系上并不能体现主物和从物的关系。”由此可见, 车位、车库与房屋之间不具有主从关系, 车位、车库不是房屋的从物,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并不意味着车位、车库的所有权、使用权也一并转移。

应当注意的是,认定车位、车库是配套设施,并不必然导出车位、车库属于业主共有的结论。业主“共有” 车位、车库的前提是业主“所有”车库。在没有论证开发商对车位、车库的初始所有权是如何转移给业主之前,很难得出业主共有车位、车库的结论。首先,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规定配套设施就是共有。其次,车库作为配套设施,仅仅是从车位、车库服务于高层建筑的功能规划角度而言,本身并不能决定车位、车库的权属。因为配套设施是为全体或部分业主的利益增加住宅功能和提供生活便利,其上的所有权状态存在两种可能:一是该配套设施只能为全体业主共有并且公用;二是该附属设施也可以单独为特定人所有。因此,不能简单地从车位、车库是小区的配套设施这一前提推论出应归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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