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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专栏简介

北京物业管理律师栏目:北京物业管理律师、物业管理纠纷律师、物业管理合同律师、业主维权律师服务范围,协助房地产开发商及物业管理企业草拟、修改委托协议;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草拟、修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建立业主管理机构,起草、审核物业管理公约、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等;协助业主订立业主公约;提供业主与开发商关于相邻权的预防和解决:不动产日照、通风、滴水、排水、噪音等相邻关系纠纷,提供关于业主与物业管理全程的律师咨询服务。

  • 物业条例中的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议事规则
    日期:2022-03-15 点击:500次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三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应当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什么是管理规约,它与临时管理规约有什么区别?议事规则又是什么?

  • 《民法典》明确了:住一楼也要交电梯费!
    日期:2022-03-13 点击:107次

    王阿姨每次提起来月月都要给物业交的电梯费,总是显得特别委屈,原来王阿姨家住在某小区的一楼,根本就不需要坐电梯往楼上去,还有地下负一楼的停车场,王阿姨说自己连车都没有怎么还要分摊那负一层的电梯费

  • 空房该不该交物业费
    日期:2022-02-18 点击:109次

    空房该不该交物业费那空置房要不要交物业费呢?记者日前从湖南省高级法院获悉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 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上能否停放两辆车
    日期:2022-01-28 点击:147次

    业主购买的产权车位上能否停放两辆车上海一中院认为,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车位面积包括车位专属部分与公摊部分面积,小区业主在使用产权车位时不能仅根据不动产权证的面积来确定车位的专属部分,而应以车位地面划线范围为限合理使用,故二审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业主严某的上诉请求。

  • 业委会公布抽象决议,业主要求撤销未获法院支持
    日期:2022-01-14 点击:213次

    业委会公布抽象决议,业主要求撤销未获法院支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张先生诉请撤销的业委会发布的公告及办法,内容概以言之,为公布换届选举委员会职责、换届选举委员名单,公布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条件及产生步骤,公布业主大会议程及投票时间地点,出台投票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常设执行机构,需遵循社会组织运行所必备的规则、章程和程序,业委会公布的换届选举委员会职责、名单,公布业主大会议程等,仅为与业主个体利益无关的抽象决议,业主撤销权的对象是对小区内共同管理事项具体结论性的处理,受侵害的权益应是具体和个体化的,而非模糊抽象和概括性的权利,

  •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物业起诉,法院判决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日期:2021-12-28 点击:129次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物业起诉,法院判决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一分不少地支出。根据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944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 关于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日期:2021-11-30 点击:239次

    关于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因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引发的矛盾越来越多。城市要发展,高楼要建造,但居民的采光、日照权也要保护。因此,《民法典》对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规定是必要的。

  • 车辆停放在小区未付费被损坏,物业该不该赔
    日期:2021-11-28 点击:100次

    车辆停放在小区未付费被损坏,物业该不该赔

  •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日期:2021-11-28 点击:244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是谁
    日期:2021-11-18 点击:231次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是谁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就是土地使用权。又因地面停车位只是通过划线分割而成,不具备建筑物所要求的遮蔽性,即不符合构造上和使用上的独立性标准。所以,它不能够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只能被视为土地使用权的客体。故,住宅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房地产权由小区房屋单元所有人共同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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