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抵押专栏简介北京房产抵押律师栏目:北京房产抵押律师咨询,房产抵押合同律师,房产抵押贷款律师,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流程,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提交材料,房屋抵押担保合同书,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审查抵押房地产所有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他项权;审查抵押人的身份;参与抵押相关谈判;起草、修改房地产抵押合同;对房地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代理房地产抵押纠纷诉讼与仲裁。
房产律师解析抵押与抵押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抵押涉及三方当事人。抵押合同是设定抵押的方式,或者说抵押是通过抵押合同设定的。抵押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债务人和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抵押人既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权具有附随性或者从属性,即属于债权的从权利。抵押权的成立以特定的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抵押权通常是与债权同时产生;抵押权在转移上的附随性,即债权转移,抵押权随之转移。再次,抵押权在消灭上的附随性,债权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应注意的事项 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当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抵押权人。抵押人所担保的债务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房地产抵押后,该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余额部分。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房地产律师解析房地产抵押合同应载明哪些内容 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⑴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⑵主债权的种类、数额;⑶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⑷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房产律师解析哪些房屋不得设定抵押 ①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② 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③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④ 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⑤ 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⑥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债务人疏于管理修缮抵押房屋的,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也已造成抵押财产价值减少,使抵押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对此,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如将破旧的房屋修缮好,将损坏的车辆修理好。抵押财产的价值难以恢复或者恢复的成本过高的,抵押权人也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 经抵押权人要求,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为保护自已的利益,防止抵押财产的价值进一步减少,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开发商办理虚假按揭后又将房屋出售的,购房人能否要求撤销合同并双倍赔偿购房款 由于该房屋已经预售登记为他人,从法律的层面上还需由登记的第三人与原告之间达成房屋转让的意思表示,把本来由原告向被告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变成了原告向第三人购买“二手房”的行为,这需要实际原告与第三人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行。而非开发商的单方行为就可以达到。因此,原告要求撤销合同并双倍赔偿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以救济其受损的合法权益。
流质条款认定纠纷案之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即将抵押房屋作价转让给债权人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 属于流押条款而无效: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时,由贷款人自行处置抵押物;或者当事人虽然未在抵押合同中签订流押条款,但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订立延期清偿合同,在延期合同中约定如抵押人在延期内仍未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归抵押权人所有或交由抵押权人经营;或者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不动产出售合同,但并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仍然由债务人占有不动产,而由债权人将不动产的价款支付给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债务以赎回该不动产。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只要抵押物的价值按照市场价格合理折算,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就不会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人和抵押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在本案中,赵某和刘某 签订的抵押合同中约定:如果赵某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即将用于抵押的吕生所有的房产作价转让给刘某。
开发商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屋抵押,其抵押行为无效 陈某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及有关商品房预售的规定,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双方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适当履行义务。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某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的日期交付房屋,其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某开发商在和陈某签订合同并收取了房屋价款之后,又与A公司签订抵押合同,在未告知陈某或者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已预售的房屋抵押给A公司,而A公司明知该房屋已经预售,仍与某开发商签订抵押合同,显属双方恶意侵害原告陈某利益的行为,应认定该抵押合同中关于陈某房屋的部分为无效抵押。
房屋抵押登记相关问题之有贷款的房子还能抵押吗? 限制重复抵押的量,即再次抵押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因为重押次数过多超过抵押财产价值,则越是后序的重复抵押权,其担保效能越弱,不利于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实现,不利于维护市场经济的信用和交易秩序。如果超出财产价值的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不予登记。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物的价值,又可以防止恶性的一物数押现象的出现。
房产律师办理房产交易业务操作指引之房产抵押 房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