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以享有优先权为由要求停止执行,可否支持?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王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2020年6月,法院对新兴公司诉安信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安信公司应给付新兴公司770万。因安信公司到期未履行,新兴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中,法院对安信公司名下的17套不动产予以评估并出具拍卖裁定,拟对此17套不动产予以拍卖。
异议人海明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系此17套不动产的施工方,已于2019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其对此17套不动产具有建筑优先权,后法院判决其对上述不动产享有建筑优先权。因上述不动产所在的小区正在整改维修,现在的评估价低于实际价值,成交价也会低于不动产的真实价值,故现阶段的评估、拍卖会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利,导致其可能不能完全实现建筑优先权,故请求法院停止上述不动产的拍卖。
那么,异议人海明公司可否以自己对被处置的不动产享有建筑优先权为由要求法院停止拍卖?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除法定事由外,人民法院不得决定暂缓执行。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一)执行措施或者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二)执行标的物存在权属争议的;(三)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享有抵销权的。依照上述规定,异议人海明公司以案涉不动产评估、拍卖价值明显偏低为由,请求法院停止执行涉案不动产,其申请停止执行的理由不属于法定事由。另外,异议人海明公司认为其对案涉不动产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可直接向执行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权利并非是能够阻却执行行为的实体权利。
综上,异议人海明公司无权以自己对被处置的不动产享有建筑优先权为由要求法院停止拍卖。(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