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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申请执行案例

人民法院对国家拨付给被执行人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能强制执行

日期:2022-11-06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人民法院对国家拨付给被执行人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能强制执行

作者:李山中 张晓霞,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裁判要旨

以解决贫困户最基本安全住房为目的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政策,人民法院不得以与危房改造支出无关的事由对该款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

案情回顾

郑某武系肢体四级残疾人,属建卡贫困户,其房屋因年久失修而无法居住,需拆除重建,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纳入2017年D级危房改造计划。此后,郑某武与郑某忠签订建房协议,约定由郑某忠垫资为其修建60平方米的房屋,包干投资5万元,资金来源由上级D级危房补助资金支付,该款到位支付给郑某忠后,郑某武才能入住。当地村委会、规划建设管理环保所在该协议上加盖了印章。该房建好后经验收合格,相关部门将郑某武的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补偿款5万元拨付至义和镇政府。

涪陵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与郑某武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应申请执行人王某的申请,作出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义和镇政府协助提取郑某武在该政府的补偿款30366元至该院账户。郑某武以强制执行该房屋改造补助资金将导致无房居住为由,向该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补偿款的冻结、提取。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并不属法律规定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本案中,郑某武与郑某忠之间实则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郑某武以其无其他住房且危房改造补助金应专款专用为由要求解除冻结,于法无据。遂裁定驳回郑某武的执行异议。

郑某武不服异议裁定,向市三中法院申请复议。市三中法院经审查认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系国家指明用途的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目的系帮助住房困难、经济贫穷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只能用于郑某武的危房改造项目。申请执行人王某现未能证明郑某武是用国家D级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故执行法院在执行王某与郑某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该款采取提取执行措施,拟用于清偿郑某武尚欠王某债务的行为,有悖国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也影响到住房困难、经济贫穷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问题,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遂裁定,撤销冻结执行裁定,撤销执行异议裁定。

案例评析

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否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认识不一。本案有助于以案释法,探究立法目的,明确价值取向,体现法律的温度,对规范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有较强指导意义。

一、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居住在C、D级危房中(是其唯一住所)的建卡贫困户、一般贫困户。纳入当年年度目标改造计划任务的农户,在房屋验收合格后,方可兑付补助资金。这表明危房改造补助金是涉及民生的救济、扶助款,在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安全住房、打赢精准扶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方面有重要意义。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政策,在《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规定:“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涪陵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五条规定:“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农户。”因此,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只能是政府对补助对象改造房屋产生的支出进行补助,不能用于清偿与危房改造无关的债务。只有如此,才能避免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变质,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二、人民法院不得以与危房改造无关的事由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查封、扣押、冻结

1.这是由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款专用的政策决定的。

如前所述,即使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因危房改造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的政策,若债务是与危房改造无关的事项,人民法院也不可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查封、扣押、冻结。

2.这是法律的应有之义,符合法律的立法宗旨。

(1)《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虽然该条第(一)至(七)项未明确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属于人民法院不可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但第(八)项用兜底条款的方式,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列入“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中提供可能。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法律条文不会也不可能将所有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一一列举,这就需要法官探究法律的立法宗旨,结合常情常识常理,对第(八)项进行释法说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该规定明确法院不得对保障民众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背后的立法宗旨是社会保险基金是保障参保人员最低生活标准的财产,在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之间,应遵循基本生存权优先的价值取向。本案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具有救济、扶助功能,起着解决贫困户最基本安全住房问题、保障住房困难者最基本生存权的作用,与社会保险基金性质相似、情形相当,法律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立法宗旨同样适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当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系《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五条第(八)项的应有之义,从而有力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体现法律的温度。

三、人民法院可以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情形

作为专款专用资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支出,理应出自该专项资金。本案中,若郑某拖欠的是改造危房的建房款,则该拖欠债务应当由危房改造资金支付,此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应当属于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执行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胜诉权益的有力武器,全国各地各级法院正在为“切实解决执行难”,为兑现对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而不懈努力。但这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工作中机械地运用法律、侵犯到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目的、功能、政策予以分析,将法律检索的范围扩大到与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性质相似、情形相当的社会保险基金,并探究人民法院不得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背后的立法目的,明确基本生存权优先的价值取向,最终对危房改造资金是否属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五条第(八)项的“其他财产”作出肯定回答,有力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存权益,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案裁判亦符合《民法典》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法律精神,坚持践行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感悟

作为法官,不能机械地套用法律条文,而应对法律条文进行准确理解、深入解读。遇到法律规定较为原则的问题,要结合常情常识常理,进行准确地释法说理,努力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八)项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

《涪陵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五条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农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 社会保险基金是……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来源:重庆市三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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