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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 >> 执行常识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规则

日期:2022-10-12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规则

1. 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件,原则上进行形式审查以及书面审理,并根据下列情形判断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

(1)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照土地使用权登记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证据判断;

(2)已登记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的登记判断;未登记的特定动产和其他动产,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

(3)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出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4)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

(5)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办理的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应参照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标准进行实质审查。

2. 案外人、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按普通程序进行实质性审理,对与执行标的相关的基础性法律关系——争议执行标的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执行标的的权利性质及其归属进行实体审理,判断案外人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益,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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