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1.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后,执行案件应当中止执行,对进入破产程序的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应当解除。由此引发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驳回异议申请;在复议程序审查发现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复议案件应裁定终结审查。
2. 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不因执行程序的中止而中止审理,应当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