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获清偿时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查处理
1.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无需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2.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通过其他方式得到清偿,无需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案外人、当事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根据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1)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3)按照再审程序审理的,应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