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报案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构成根本违约时,守约的一方当事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合同的解除在解除通知送达违约方时即发生法律效力,解除通知送达时间的拖延只能导致合同解除时间相应后延,而不能改变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异议期间,在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0)民一终字第45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05期
2、公报案例: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涉案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案外人违约为由,主张在涉案合同履行中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0)民一终字第1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