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实际施工人是否就其逾期完工或其它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通常对承包人逾期完工或其他违约情形下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约定。当建设工程合同因违法招投标、违法中标、违法借用资质等原因被认定无效时,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违约责任条款亦无效,当事人不得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9]、《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六条[10]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当事人虽然不能依据合同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其过错责任的比例赔偿损失,并应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存在主要过错、自身产生实际损失,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法院将判令实际施工人对发包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在发包方能够证明存在损失,但难以证明损失大小的情形下,法院可能将参照无效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来确定发包方损失,并结合双方过错确定损失责任分担。
*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终201号、(2022)最高法民终49号、(2024)鲁民申9044号、(2021)鲁民申129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