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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陪购专栏简介

北京二手房律师陪购,房屋买卖律师陪购,商品房律师陪购,协助买方购买商品房、二手房,审查拟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二手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二手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协助卖方出售二手房审查、修改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参与和买方的谈判;审查买方的身份;协助处理与房产中介机构的关系;对出售二手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协助处理出售二手房中的其他法律问题。

  • 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日期:2012-04-10 点击:292次

    出卖人将房屋售与前买受人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之后,又与后买受人成立就同一房屋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由于房屋产权已经过户,出卖人已非房屋所有权人。出卖人系出卖他人之物。《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不属于出卖人所有且出卖人无处分权的物,不构成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换言之,《合同法》不承认出卖他人之物的合同的效力。违反《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 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
    日期:2012-04-10 点击:289次

    在一房二卖中,出卖人先后与两个不同的买受人订立合同后,对后买受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 前买受人享有的是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该债权请求权系一种对出卖人的请求给付,尤其是受领其给付的权利,对买卖标的物本身无直接支配及排他的效力。即使其已占有买卖标的物,因该房屋所有权已经经过登记移转于后买受人,故其对该房屋的占有即失去法律上的基础,构成无权占有,应负返还房屋的义务。

  • 房产转让纠纷之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能否买卖?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日期:2012-04-10 点击:324次

    房产转让纠纷之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能否买卖?购房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争议的房屋有权属证书,房屋的转让并不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而且,从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情形看,原告、被告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双方对房屋没有产权证的事实都是知道的,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被告现提出悔约有违诚实信用的原则。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交付房屋并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由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与否有关?
    日期:2012-04-10 点击:327次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是否由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与否有关 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与房屋产权转让的生效是不能等同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导致物权的变动;物权要变动,应当进行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只导致物权不发生变动的后果,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作为物权变动的结果行为,它是否生效,应当依据物权变动的规则来判断。由于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因此,要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结果,就必须进行登记。

  • 房屋买卖纠纷案之房屋交付的时间应该怎么认定
    日期:2012-04-09 点击:322次

    房屋买卖纠纷案之房屋交付的时间应该怎么认定 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房屋的交付包含权利交付及实物交付。现双方已办理过户手续,房地产登记部门已变更产权登记,房屋的权利交付已经完成,周某已取得房屋所有权。

  • 房屋买卖过程中如何处理支付剩余购房款与房产过户的先后顺序
    日期:2012-04-09 点击:484次

    房屋买卖过程中如何处理支付剩余购房款与房产过户的先后顺序 崔某给付购房尾款之前,房屋权属关系应已发生变更。双方达成上述约定时虽忽略了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双方共同配合,但并不影响确定双方履行各自义务的先后顺序。因此,崔某在过户手续未办理的情况下未给付购房尾款,其行为不构成违约。何某以崔某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 因房屋质量问题业主提出退房并要求房屋“升值”赔偿纠纷律师说法
    日期:2012-04-07 点击:304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业主提出退房并要求房屋“升值”赔偿纠纷律师说法 如果是开发商负完全责任,就应该承担“升值”损失中合理的部分。“因为一方的完全责任导致双方合同不能继续下去,这实际上就是‘合同撤销’,责任一方导致另一方的损失,就应该承担其中合理的部分。”冯涛说,根据“后合同义务”,责任一方就应该酌情进行赔偿。对这部分“升值”损失,开发商应适当进行补偿。房价升值使业主无法用同样的钱买到同样的房子,而这个后果是由开发商造成的。“但从法律上讲,对这样的赔偿要求,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所以真打起官司来,业主不一定能拿到这部分钱。”

  • 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日期:2012-04-07 点击:288次

    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是否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要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三是经多次维修房屋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裁决。

  • 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日期:2012-04-07 点击:481次

    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 一般来说,房屋交付前对比较明显的或者已知的质量问题,购房人应在房屋交付时要求出卖人给以修复。因为购房人在接受房屋时,一般要对房屋进行必要的验收,这也是购房人应该行使的注意义务,经验收后确信没有质量问题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应立即找开发商,要求对有质量问题的地方予以书面确认并加盖公章,在对方解决好该问题后再办理入住手续。如果在短时间内解决不了,应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并索要书面凭证。房屋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的一般质量问题,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修复。因此增加的费用,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应由出卖人承担。

  •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日期:2012-04-07 点击:485次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房屋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该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最后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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