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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专栏简介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
    日期:2017-08-02 点击:187次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办公类项目管理的公告。开发企业在建(含在售)商办类项目,销售对象应当是合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购买商办类项目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不得将房屋作为居住使用,再次出售时,应当出售给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日期:2017-08-02 点击:216次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精神,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打击投机炒房,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7-08-02 点击:256次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管理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依合同约定开竣工、捂盘惜售、捆绑销售、变相加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布虚假房源信息、虚标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

  •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及销售监管措施的通知
    日期:2017-08-02 点击:190次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限购及销售监管措施的通知。户籍由外地迁入桐庐、建德、临安、淳安四县(市)的居民家庭,自户籍迁入之日起满2年,方可在本市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并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 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
    日期:2017-08-02 点击:148次

    辽宁省不动产登记办法。本办法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日期:2017-08-02 点击:189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房地产中介机构在房屋交易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房地产调控政策并签字确认;不得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不得怂恿、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不得强迫当事人选择其指定金融机构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提供或推荐“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服务。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7-08-02 点击:217次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及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首付贷”及其他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行为。要加大联合惩治力度,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开展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竞买等措施严肃处理。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02 点击:172次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工作不力、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未实现调控目标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将对有关地方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约谈问责。对虚假编造、采用技术性手段调整相关统计数据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02 点击:148次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舆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的作用,加强对“房子住而不炒”的属性以及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倡导住房理性经营和消费观念,禁止各类机构及个人利用公共平台散布虚假消息及制造、传播谣言,稳定市场预期。

  • 《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日期:2017-08-02 点击:223次

    《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居民纸质档案制度,实行一户一档,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档案应包括《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鉴定报告》、《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确认表》、《北京市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验收表》、改造前、改造中和改造后照片、公示、协议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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