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专栏简介北京房地产律师网政策法规栏目: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汇集了各类房地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北京市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上住宅平房测绘、交易及不动产登记管理的通知。住宅平房办理房源核验时,属地房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进行实地核验,将具有院落居民通行、应急救援功能的部位,在《存量房房源核验信息表》中标注为“通道”。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标注信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予以记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通知。加强房地产市场整治。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预售、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预售商品住房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不得分批次销售。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捂盘惜售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规范购房资格审核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对须取消、停征或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按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商品房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的提醒书。各企业应当加强价格自律,认真学习落实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意识。本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加强商品房销售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12358价格举报热线畅通,及时受理消费者价格投诉举报。对群众反映的涉嫌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
北京市发改委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迅速组织落实,立即开展检查。结合去年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检查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此次检查,重点检查房价涨幅较大、群众反映集中的区域。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加强北京地区住房信贷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尾款贷等违法违规金融产品和服务。对于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中介机构,各商业银行应立即中止与其业务合作。
厦门市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大联合执法查处力度。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违规“炒房”、制造或散布虚假消息、发布虚假房源及价格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违反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开发企业、中介机构,暂停其网签备案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对涉案从业人员记入“黑名单”。
南京市不动产登记局关于不动产登记中房地登记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意见。不动产权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1990年5月19日前一直使用至今的,则按原初始城镇地籍调查的要求进行调查确认,经公示3个月无异议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在1990年5月19日后使用土地的,应提供相应的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到所在国土分局申请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再申请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