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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经典案例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代理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写字楼房等房产交易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离婚房产分割经典案例,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房产确权经典案例,写字楼、商铺、房屋租赁,房产抵押贷款、家庭装修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确权案件,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纠律师诉讼代理案件等经典案例。

  •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并非绝对禁止转让,只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即可转让
    日期:2017-12-07 点击:547次

    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并非绝对禁止转让,只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即可转让土地的划拨性质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仅是在办理过户前需要将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合同当事人缴纳相应的争议土地出让金后即可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据此主张合同无效应不予支持。

  • 划拨地房屋划拨土地上私有房屋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日期:2017-12-07 点击:340次

    划拨地房屋划拨土地上私有房屋转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转让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 二手房交易中违约方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日期:2017-12-07 点击:284次

    二手房交易中违约方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二手房交易中违约方应当赔偿房屋差价损失。

  • 对实际出资人提起确权和恢复所有权登记诉请的,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向其释明
    日期:2017-12-07 点击:423次

    对实际出资人提起确权和恢复所有权登记诉请的,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向其释明在隐名购房行为中,登记产权人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实际出资人享有的是对登记产权人的债权,其主张的请求权基础应是基于隐名购房协议的房屋信托合同债权,而非对标的房屋的物权。故对实际出资人提起确权和恢复所有权登记诉请的,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向其释明,变更诉请为要求登记产权人向其转让房屋所有权,提起以房屋所有权为标的的给付之诉如实际出资人坚持以确权和恢复产权登记进行诉讼,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 实际购房人实际购房人需提供支付房款等证据证明其为所有权人
    日期:2017-12-07 点击:489次

    实际购房人实际购房人需提供支付房款等证据证明其为所有权人受当前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以他人名义买房规避国家政策的现象日益增多,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发生纠纷后,实际权利人通常会依据其与名义购房人签订的协议,要求对房屋进行确权。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簿的性质,准确认定协议的效力,查清房屋出资情况,以合理确定权利的归属,是处理该类案件的基本思路。

  • 订金与定金,购房切不可小看的一字之差
    日期:2017-12-05 点击:308次

    订金与定金,购房切不可小看的一字之差“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定金既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也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一是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一般充作价款的一部分。二是如果合同不履行时,则适用“定金罚则",即付定金方违约的,无权收回定金;收定金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 明显加重购房人付款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日期:2017-12-04 点击:302次

    明显加重购房人付款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购房人以首付与银行按揭相结合方式付款,房产公司以格式条款的方式约定,一旦贷款申请未获批准则购房人应于短期内付清购房余款。该约定违反了格式条款提供方公平拟约的义务,明显加重了购房人的责任,应认定无效。

  • 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但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存在的,不予
    日期:2017-12-03 点击:360次

    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但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存在的,不予支持合同违约引发的纠纷中,如果合同约定了违约金计算方式,守约方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调高违约金数额,但未能举证证明实际损失存在的,不予支持。

  • 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予以降低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日期:2017-12-03 点击:630次

    开发商逾期交房后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请求法院予以降低的,应当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请求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情况下,仍由主张调整违约金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但应注意的是,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并非直接是损失的大小,而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或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损失的大小只是其承担举证责任范围的一部分。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违约金未作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 “凶宅"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日期:2017-12-03 点击:364次

    “凶宅"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如果是“凶宅",无疑它的交易价值会大为降低,成交的可能性也会降低,房屋中发生的“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当然会构成物的价值瑕疵。“凶宅"的出卖人应当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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