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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经典案例栏目: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代理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写字楼房等房产交易纠纷案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典案例,离婚房产分割经典案例,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例,房产确权经典案例,写字楼、商铺、房屋租赁,房产抵押贷款、家庭装修合同纠纷、物业管理纠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离婚房产分割案件,遗产继承之房产继承纠纷案件,房产确权案件,房屋租赁、房产抵押、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纠律师诉讼代理案件等经典案例。

  •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
    日期:2018-04-09 点击:226次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买受人受让不动产应为善意。“善意”是行为人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应当是“明知”或“应知”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以消极的善意作为认定标准,即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对于善意的证明事项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应由另一共有人就买受人为恶意承担举证责任,通过反证进行认定,如房屋买受人和出卖人夫妻双方或一方之间存在特定亲近关系。

  •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私下出售房屋是否有效
    日期:2018-03-11 点击:286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私下出售房屋是否有效出租人出卖出租屋,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出卖房屋的行为无效。

  • 瑕疵履行时,未及时异议的,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
    日期:2018-02-27 点击:438次

    瑕疵履行时,未及时异议的,丧失同时履行抗辩权依《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承诺函中所作意思表示,即“如果到时我司未能兑现本承诺函中的全部承诺,我司同意自动退出租赁场地,租赁合同自动解除。

  • 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根本违约时才可法定解除
    日期:2018-02-27 点击:455次

    迟延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根本违约时才可法定解除依《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合同一方出现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履行不能等违约行为时,只有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程度,非违约方才可行使法定解除权。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指当事人订立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标和基本利益不能实现。

  • 无权处分致央产房买卖无效,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
    日期:2018-02-27 点击:317次

    无权处分致央产房买卖无效,应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依《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有如实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义务,如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违约方否认违约,主动诉请调整违约金的,不支持
    日期:2018-02-27 点击:301次

    违约方否认违约,主动诉请调整违约金的,不支持合同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应依合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所担保利益是否同一进行判断。案涉出让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土地出让金,从逾期之日起按日1‰支付违约金,该约定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中关于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时应承担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之精神,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是公平的

  • 以划拨土地出资,未办过户的,应认定未全面履行
    日期:2018-02-27 点击:359次

    以划拨土地出资,未办过户的,应认定未全面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8条规定的本意就是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如划拨土地使用权存在的权利瑕疵可以补正,且在法院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实际补正的,可认定当事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效力。但能否补正瑕疵的决定权在于土地所属地方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法院判断出资行为效力应以瑕疵补正结果作为前提

  • 违法建筑所涉房产项目,各利益方不享有合法诉权
    日期:2018-02-27 点击:239次

    违法建筑所涉房产项目,各利益方不享有合法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请求分配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一)依法需经批准的房地产建设项目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二)房地产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因当事人隐瞒建设工程规划变更的事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

  • 农村违章建筑房屋,最初建造人仍可获得占有保护
    日期:2018-01-17 点击:230次

    农村违章建筑房屋,最初建造人仍可获得占有保护诉争房屋虽无相关部门审批手续,但因该房屋系由杜某出资所建,故根据其行为及意思表示,杜某已形成对该房屋在事实上的占有。法律保护占有人之占有不被侵害,万某对诉争房屋侵占已侵犯杜某合法权益。依《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故判决万某返还杜某房屋。

  • 债权人撤销权:明显不合理低价与恶意串通的认定
    日期:2018-01-17 点击:1676次

    债权人撤销权:明显不合理低价与恶意串通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对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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