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房地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房产政策、司法文件等。
民法典及其解释对商品房消费者权利的系统保护《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形成了一个保护购房人权利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值得法学界统一见解、认真梳理、形成共识,以便于用最直接、最亲民的方式为我国商品房购房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一个脉络清晰的“路线图”,以服务于购房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服务于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服务于推进人民法院审判能力现代化。
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中的过户与抵押权涤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法释[2023]1号)有一些不好理解的地方:一是用于居住的标准更难判断;二是消费者到底能不能依据这个批复直接对开发商提起诉讼要求过户(涤除抵押权为前提),依然是个难题。
“笔迹形成时间”能鉴定出来吗?笔迹鉴定是根据书写者笔迹的特点,如笔顺、连笔、转折、搭配比例等等,来分析判断书写者是谁。它依据的是书写者的书写动作习惯。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合同无效和合同被撤销的区别在双方签订了合同之后,那么就必须要遵从合同的条款内容,但是有的时候合同也会出现无效或者是被撤销的情况,那么关于权利义务终止和合同无效等情况有哪些区别呢?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一般情况下可以理解为与涉案房屋同一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区(不包括设区的市的‘区’)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是否构成消费者购房人,审查的着眼点在于是否用于居住需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人员的流动,异地购房的现象比较普遍,比如在出生地有一套住房,在工作地又购置一套住房,均为用于居住,应认定买受人为消费者购房人,从可操作的角度看,应当界定为一个范围,范围过窄,不利于对消费者购房人的保护,范围过宽,则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纪要结合各地司法实践,将范围界定在与涉案房屋同一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区(不包括设区的市的‘区’)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父母购置房产于成年子女名下之法律效力在内部关系上,宜理解为父母将房屋赠与给孩子,已完成登记,房屋已归孩子所有。父母再用物权法司法解释主张所谓确权,不应得到支持。《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条可以作为借名买房、确认权属的依据。本案更像是赠与合同。
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将住房抵押与终身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有利于将社会存量资产转化为养老资源,发挥保险业风险控制、资金管理等优势,多方位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公民私有财产权保护、不动产统一登记以及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共同构成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法律基础。
赵某和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赵某向法院起诉,仅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是否应一并审理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我国农村拆迁安置房属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初探农村拆迁安置房上可以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权属分离,享有居住利益人请求所有权人分割其对拆迁安置房享有的财产利益时,应当按照现时市场价格予以补偿,允许其同时放弃居住权益。同时应当允许农村拆迁安置房上市自由交易,使其作为被拆迁农民的可获得的有利资本要素加快融入城镇化进程中去。
合同与我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然而,你是否清楚合同有“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之分呢?两者虽仅有一字之差,但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后果却截然不同。如果签约时,签成了“预约合同”,那将导致你期望的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民法典》首次确定了“预约合同”的法律地位,以下就此知识点做简要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