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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突破与适用

日期:2023-08-17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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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内容仅在签订合同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和约束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提起基于合同内容的请求,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相对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1.主体的相对性:即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原则上,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更不负担合同上的义务;

3.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

合同相对性的法律依据即《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相对性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也是司法实践及民商事活动中应用最为普遍的原则之一。但“合同相对性”不是绝对的,在特定领域有所突破。下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从“实际施工人”的角度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及适用进行梳理。

实际施工人的定义及存在情形:

“实际施工人”并非一个专业法律术语,但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大量的司法实践,实务中对其有了相对约定俗成的含义。即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并实际完成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如非法转包的承包人、违法分包的承包人、无资质或资质不足的承包人等。

根据以上定义,对实际施工人的判断有以下两个方面:

1.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即基于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情形下的承包人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实际完成了施工项目。从结果来看,按照相关约定,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最终完成项目施工任务。

司法实践中,常有因自身资质不足或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投标即挂靠行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存在,由此衍生了实际施工人的出现。

根据以上“合同相对性”原理,因实际施工人未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在违法分包人或者非法转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或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则实际施工人只能向合同相对方即违法分包人或者非法转包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这种情况下,由于实际施工人前期工程建设进行大量资金投入和垫付,如长时间收不回工程款,便会产生大量的现实问题,如农民工讨薪现象也就由此发生。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不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不利于如农民工利益的保护。因此,“合同相对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方面有所突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几种情形:

1.实际施工人有权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当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时,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以其与实际施工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发包人以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2.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

3.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支付利息损失。实际施工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4.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当承包人属于实际施工人时,实际施工人自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5.实际施工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不具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挂靠人怠于主张工程款的,挂靠人有权以自己名义起诉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此种情况,法院原则上应当追加被挂靠人为诉讼当事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被挂靠人与实际施工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实际施工人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也是有限的。虽然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发包人,但发包人并非对实际施工人的全部未付工程款承担责任,发包人仅在未支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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