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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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
不动产执行回转的条件执行回转发生在原执行程序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这是执行回转的形式要件。执行程序开始前,人民法院没有采取任何执行措施,没有执行内容,不可能发生执行回转。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也不能立即进人执行回转程序,撤销执行依据只是为结束案件的执行提供依据,此时,人民法院只有据此先行结束执行程序,方可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裁定进人执行回转程序。
不动产执行回转的基木涵义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已全部或部分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新的法律文书作出裁定,重新采取强制措施,恢复到执行开始前的状况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