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专栏简介北京建筑工程律师,建设工程纠纷律师。
居间人撮合施工方与招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的,居间合同无效招投标前加入适度的居间服务,并不必然影响招投标制度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性,反而能够节省投标人搜集招标信息的时间,让更多的人参与招标竞争,提供更多可供缔约的对象,能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居间人促成在建设工程中居间合同中引荐施工方与投标人直接洽谈,撮合施工方与招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居间合同无效。
居间人协助施工方围标、串通投标的,居间合同无效姜伟与海天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应属无效。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陈述可见,姜伟与海天公司在《居间合同书》中虽未明确所谓委托姜伟协调案涉工程相关事宜的具体内容,但在该合同中明确约定居间服务有无完成以案涉项目有无中标为依据,居间报酬的支付亦以中标时间为时点。
关于监理单位签字效力的14条裁判意见监理公司是否在相关试验记录上签章,仅涉及相应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本案中,即使监理公司工作人员未在上述三份试验记录中签字,由于案涉安装、装饰工程部分已实际完成并投入使用,故未竣工验收不影响相应工程部分的结算;上述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价值亦为造价核定机构核算的结果,二审判决据此认定相应工程价值应计入工程总造价,并无不当。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合同效力及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当事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承包人以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为由主张合同有效的,应当举证证明发包人持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有材料、相关行政部门在收到发包人持有的材料后能够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人存在故意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工作发包给了没有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或者个人,在这种分包模式下,作为工人一方为获得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济,提起劳动仲裁时往往会直接主张其与总承包方构成劳动关系,并要求承担劳动关系下的劳动报酬支付义务、工伤保险待遇等责任。由于个人承包经营者不具备用工主体资质,因此不论总承包方与工人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总承包方将不可避免地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浅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根据上文《民法典》第807条文义理解,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788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包人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和施工人。由于建筑市场存在多种施工,包括直接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转包合同和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和出借资质的承包人等,实践中,对于哪些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争议较大。
仅完成部分工程且未验收,如何认定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满足付款条件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甲方职责组织工程阶段性验收,承包人亦无法自行组织工程验收。在承包人停工后,案涉工程处于发包人控制之下,而发包人在一审答辩以及反诉中均未对工程质量提出主张,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综合案涉工程停工以及未办理验收的原因、案涉项目的实际占有情况、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中的实际主张等事实,法院可据此认定案涉工程质量合格,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
关于工期延误索赔、费用调差的15条裁判意见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涨价损失,承包人提交的材料涨价损失清单系单方制作,采样时间和计算依据不详,发包人不予认可。且工程延期的责任不能仅归咎于发包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赔偿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涨价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中缺陷责任期、保修期、质保期、合理使用年限的区别与联系建设工程施工中缺陷责任期、保修期、质保期、合理使用年限,不同的期限,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风险。针对不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立相应法律风险治理与防控体系和方案,尽可能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的滋生。
劳务班组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可以有限度地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因此,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并不少见。同时,实践中,也存在着受雇于实际施工人的施工班组等以前述法律规定为依据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案例,此时施工班组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其又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