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专栏简介房产法规
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25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本市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现将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1日以后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工作的函。地方各级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理顺行政部门、技术单位、业务支撑单位的工作边界,各司其职。由登记局统一组织协调,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信息平台建设和运维;登记中心对信息平台建设给予业务指导,提出具体需求,并利用信息平台办理登记业务,以汇总分析本地登记数据为基础开展登记业务建设;规划院等技术部门从权籍调查及其数据整合方面积极配合信息平台建设,夯实基础工作。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调整不动产登记公告及公示事项的批复。国土资源部颁发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对办理不动产登记应公告及公示的事项,以及公告公示的方式、场所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应严格遵照执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在《细则》、《规范》及法律、行政法规以外自行增加公告事项。
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公积金管理中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市房产、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公安、工商、金融办、人行南京营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各司其职、积极履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安局关于暂停实施市区范围内购房入户政策的通知。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根据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有关精神,自2016年9月28日起在我市市区范围内暂停实施购房入户政策。
北京市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建立本市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等单位参加,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成都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确保专项用于工程建设。严禁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从事首付贷、众筹购房、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对该类机构进行全面清查,严格监管。严厉整治房地产交易中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规划国土委牵头,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公安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地税局、市金融办、市网信办、深圳市国税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等单位参加的房地产调控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推进全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研究,及时完善相关监管措施,加强房地产市场和调控政策的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