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专栏简介房产法规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切实保障经费。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国有农场共同负担。中央财政适当安排补助经费,地方财政和国有农场统筹安排所需工作经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需工作经费由兵团统筹安排,中央财政按统一标准予以补助。各级农垦、财政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农垦国有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需要,合理确定支出用途,严格规范使用,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符,但其他部分仍有必要继续执行的,应当进行修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或者主要措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管理内容、管理对象已经消失不再适用的,应当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细化落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本意见要求,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研究和探索,为深化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供实践支撑。
重庆市关于加强“三无人员”个人住房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特别是对“三无人员”确认条件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加强监管和督察,对提供虚假证明资料用于购房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
内蒙古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严格监督检查。完善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扩大全天候遥感监测范围,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动态监测,加强对土地整治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监管。加强耕地保护信息化建设,建立耕地保护数据与信息部门共享机制。健全土地执法联动协作机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加强对省级政府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履行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健全耕地保护制度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简化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家庭证明材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窗口服务工作。对因联网审核系统锁定的家庭要重点核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根据锁定内容要求申请家庭补充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推动公众参与。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家委员会,加强国土规划编制实施的咨询论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科学、高效、集约利用国土空间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参与《纲要》实施与监督的主动性,营造有利于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的良好氛围。
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地方政府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政策。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