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房产法规专栏简介

房产法规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7-08-09 点击:126次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主体责任和具体措施。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的主体责任。根据本意见,针对本地房地产市场供需情况,按照"一市一策"、"一县一策"、"一盘一策"原则,细化具体实施办法,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7-08-09 点击:176次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7-08-09 点击:126次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日期:2017-08-09 点击:192次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对交付时间长、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去库存月报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7-08-09 点击:150次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去库存月报制度的通知。落实去库存月报工作责任。各级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去库存月报工作,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实行月报人备案制度。4月28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房管部门要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责任领导、月报人名单和联系方式以电子版形式报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备案。

  •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开具政策性住房证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08 点击:442次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开具政策性住房证明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台帐,对开具证明相关事项进行登记造册,并留存申请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经申请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须一并留存。各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要依据书面记载及相关资料出具职工住房证明,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如实填写职工住房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日期:2017-08-08 点击:138次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注销、变更政策的宣传;不得利用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等业务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投机炒作或为购房人提供不实材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前述行为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 。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08-08 点击:137次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的规定,开展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评价。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以后年度棚户区改造资金、调整相关政策等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提高棚户区改造社会经济效益。

  • 浙江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7-08-08 点击:216次

    浙江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政策。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地方财力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08 点击:135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